一、作出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序号 | 事项名称 | 申请单位 | 项目地址 | 决定文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审批 结果 | 审批时间 | 有效期 |
1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 尊龙凯时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临桂区西城大道北沿线以东、水系以 南地块内 | 尊龙凯时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 市建筑垃圾处〔2024〕73号 | 同意 | 2024年8月19日 | 2024年8月19日-2024年12月16日 |
2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 尊龙凯时兴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秀峰区文采路 | 尊龙凯时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 市建筑垃圾处〔2024〕74号 | 同意 | 2024年8月19日 | 2024年8月19日-2025年4月30日 |
3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 尊龙凯时兴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七星区铁山路与黄桐路交叉口 | 尊龙凯时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 市建筑垃圾处〔2024〕75号 | 同意 | 2024年8月19日 | 2024年8月19日-2025年4月30日 |
4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 南宁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秀峰区甲山街道中隐路7号 | 尊龙凯时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 市建筑垃圾处〔2024〕76号 | 同意 | 2024年8月19日 | 2024年8月19日-2025年8月18日 |
二、作出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道许可证许可决定
序号 | 事项名称 | 申请单位 | 项目地址 | 决定文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审批 结果 | 审批时间 | 有效期 |
1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尊龙凯时漓江大瀑布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 尊龙凯时市秀峰区杉湖北路1号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道许可证 | 市排字第2022009号 | 同意 | 2024年8月20日 | 2024年8月20日-2027年6月28日 |
三、作出的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许可决定
序号 | 事项名称 | 申请单位 | 项目地址 | 决定文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审批 结果 | 审批时间 | 有效期 |
1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尊龙凯时市排水有限公司 | 航天路(①桂海晴岚路口处往东700米,②航天工业学院往东200米处,③皎霞村口) | 尊龙凯时市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 | 市审批挖掘48号 | 同意 | 2024年8月19日 | 2024年8月19日-2024年9月3日 |
2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尊龙凯时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 滨江路(喜来登西侧),环城西二路(象山区政府斜对面) | 尊龙凯时市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 | 市审批挖掘49号 | 同意 | 2024年8月20日 | 2024年8月21日-2024年8月26日 |
3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尊龙凯时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 三多路(阿惠麻辣烫店门口) | 尊龙凯时市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 | 市审批挖掘50号 | 同意 | 2024年8月20日 | 2024年8月22日-2024年8月26日 |
四、作出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批复决定
序号 | 事项名称 | 申请单位 | 项目地址 | 证书编号 | 审批 结果 | 审批时间 | 有效期 |
1 |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 燕京啤酒(尊龙凯时漓泉)股份有限公司 | 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尊龙凯时市象山区翠竹路29号 | 桂环辐证[C6041] | 同意 | 2024年8月20日 | 2025年11月10日 |
2 |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 南宁海关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尊龙凯时分中心 | 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尊龙凯时市七星区漓江路25号 | 桂环辐证[C6006] | 同意 | 2024年8月22日 | 2029年8月13日 |
3 | 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 | 资源县两水苗族乡卫生院 | 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尊龙凯时市资源县两水苗族乡两水街13号 | 桂环辐证[C7904] | 同意 | 2024年8月22日 | / |
五、作出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决定
序号 | 许可名称 | 申请单位 | 企业法定代表人 | 登记地址 | 项目地址 | 证书编号 | 审批 结果 | 经营类别 | 审批时间 | 经营区域 | 有效期 |
1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新办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尊龙凯时尊龙凯时销售分公司(西二环一站加油加气站) | 张晓龙 | 尊龙凯时市七星区环城南一路南侧、净瓶山大桥东侧 | 尊龙凯时市临桂区临桂镇西二环路北侧(塔山小学段) | 桂202403120005J | 同意 | LNG汽车加气站 | 2024年8月22日 | 中石油临桂西二环一站加油加气站(西二环路北侧(塔山小学段)) | 2024年8月22日-2027年8月21日 |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