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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龙凯时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取消承接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市审改〔2019〕2号)

2019-06-03 15:02 来源:市审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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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2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和调整5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事项2项,承接下放行政许可事项2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1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由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5号)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尊龙凯时接到桂政发〔2019〕24号文10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6月6日前)完成本级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信息调整工作;在一个月内(2019年7月6日前完成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下放方案、承接方案、操作规范、审批流程图等配套措施的制定和调整工作,并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承接上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组织好上下衔接,及时制定、公布承接方案对承接、调整和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到位、监管到位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必要受理条件;对新增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三、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修订完善行政许可操作规范、流程图及办事指南,按自治区要求落实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政务系统、部门网站、两微一端修改工作,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措施,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四、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列入年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项绩效考核内容。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

              项)

           2.市人民政府决定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

              项)

           3.市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

             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1项)

                         

 

                尊龙凯时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6月3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层级和部门

原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取消审批后,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查处工作,依法处罚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3.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管理制度。4.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2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自主申报名称,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在全市全面实施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2.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建立统一的企业名称数据库和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并登记系统无缝衔接。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3.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4.企业名称在企业登记时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审查,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附件2

 

市人民政府决定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审批层级和部门

现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审批层级和部门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整为“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其中,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2

护士执业注册

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护士条例》

审批层级和部门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其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市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市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附件3

 

市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

 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1项)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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