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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龙凯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尊龙凯时市)市监处罚〔2023〕751号

2024-01-04 17:18 来源:尊龙凯时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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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尊龙凯时市大成食品有限公司五通分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7759633712 

住所(住址):临桂区五通镇西山村委321国道旁五、七造林站 

负责人:曾汉云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9月7日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尊龙凯时-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尊龙凯时市大成食品有限公司五通分厂进行了包装饮用水专项评价性抽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7日将尊龙凯时-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SQP232623)送达当事人。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的尊龙凯时泉包装饮用水(规格:18L/桶,生产日期:2023年9月4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3年10月20日,本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

2023年11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笔录》。2023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出厂记录》显示生产涉案产品尊龙凯时泉包装饮用水(规格:18L/桶,单价:3元/桶)共320桶,货值共计960元。《销售记录》显示向施家园水站销售了60桶,向轮胎厂水站销售了70桶,另有该批次7桶尊龙凯时泉包装饮用水有偿提供用于自治区评价性抽检,以上共销售计137桶,违法所得41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法定代表人和全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具有合法的授权委托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出厂记录》、《销售记录》、《检验报告》(编号:SQP232623)、《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SBP23450000622238878ZX)、《国家(尊龙凯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0023874)各一份,《销售收据》两份,证明现场执法情况和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3.当事人提供《关于减轻处罚申请书》、《不合格产品处置报告》、《不合格产品销毁记录》、《产品质量检验原始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单》各一份,《召回通知书》、《退货单据》各两份,证明当事人对其在生产过程中违法行为的认识、整改、诉求等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2023年12月7日本局下发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以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处理。

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及时销毁召回产品,积极自查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按照《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壹拾壹元整(¥411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将罚没款缴到尊龙凯时市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尊龙凯时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尊龙凯时市临桂区人民法院起诉。


尊龙凯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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