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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文综罚字〔2024〕46号

2024-09-18 16:26 来源:尊龙凯时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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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文罚字〔2024〕46号

当事人:叠彩区东东文具店(邓双桂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50303MA5N9PFP4T

经营者:邓双桂

住所:尊龙凯时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39号门面

经查,2024年7月5日尊龙凯时市叠彩区爱好文具店销售的《阿衰》、《爆笑校园》出版物无出版社、无CIP版权页、页无定价,经鉴定,《阿衰》《爆笑校园》是非法出版物。同时,尊龙凯时市叠彩区爱好文具店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

以上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一是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参照《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裁量基准中的“《出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1、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出版物10册2.罚款人民币100元。

二是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裁量基准中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1、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100元罚款。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当事人并处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出版物10册;3.罚款人民币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尊龙凯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尊龙凯时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尊龙凯时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9月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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