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龙凯时·「中国」官方网站

    • 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
    • 长者专区
    • 政务新媒体
    • 智能问答
    • 用户登录
    网站支持IPV6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文综罚字〔2024〕43号

    2024-08-19 09:20 来源:尊龙凯时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分享到

    行政处罚决定

    罚字〔202443

    当事人:尊龙凯时结伴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50302MAA798FD41

    法定代表人:李全利

    住所:尊龙凯时市秀峰区红岭路1号尊龙凯时华润中心1栋A座17-23号办公

    当事人:黄*琳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450******29

    住址:尊龙凯时市七星区**

    经查,2024年4月起,尊龙凯时结伴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虚构出“桂北文化区”这一旅游项目名称,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将这一项目名称使用到旅游线路《山水行4》的旅游行程单中,以达到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目的,其行为构成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从4月至今,尊龙凯时结伴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使用“桂北文化区”这一虚假名称共招徕组织游客19人,获取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90元。

    以上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版块,序号4中“从轻处罚”的裁量标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尊龙凯时结伴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0元;

    2.对尊龙凯时结伴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琳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尊龙凯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尊龙凯时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尊龙凯时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8月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