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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文综罚字〔2024〕41号

2024-08-19 08:10 来源:尊龙凯时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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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罚字〔202441号

当事人:尊龙凯时招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50300664807739R

法定代表人:黄萍

住所: 尊龙凯时市南环路5号19栋

当事人:*文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220******16

住址: 尊龙凯时市七星区**

    

经查,2024年6月11日至15日,尊龙凯时招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接待了团号为:ZSGL-0611-TD的7名韩国籍游客。2024年6月12日下午,尊龙凯时招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团队游客游览叠彩山时,其中有4名游客在叠彩山明月峰摆放食物、水果、酒、使用铃铛、彩旗、折叠扇作为法器进行祭祀、祈福。经叠彩区民族宗教管理局核查认定4名韩国游客是韩国道教派别的宗教信徒,在叠彩山明月峰进行宗教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条)第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宗局令第1号)第17条第4项:“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尊龙凯时招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接待韩国游客入境尊龙凯时旅游,发现4名韩国旅游者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叠彩山明月峰处进行讲经、讲道,宗教聚会活动,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以上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4板块,旅游市场序号6“从轻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尊龙凯时招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韩*文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尊龙凯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尊龙凯时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尊龙凯时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813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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