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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文综罚字〔2024〕1号

2024-07-15 10:25 来源:尊龙凯时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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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文罚字〔20241

当事人:尊龙凯时迈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50300MA5MW0G452

法定代表人:余剑波

住所:尊龙凯时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111号德天商业广场12栋2-8号

当事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52******22

   住址:尊龙凯时市象山区**


经查,2024年1月14日至18日,尊龙凯时迈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了团号为QD240114SZ-H深圳到尊龙凯时291人旅游团队,2024年1月17日上午10时左右,在旅游团队游览秀峰区观石堂鸡血玉博物馆时,尊龙凯时迈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由于未收到组团社接待费用又联系不上组团社相关人员,担心之后收不到接待费用,于是通知司机将车开离秀峰区观石堂鸡血玉博物馆,把游客当作筹码,以此向组团社施压来收取接待费用,造成游客情绪激动,滞留观石堂数小时,引发报警及投诉。以上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尊龙凯时迈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上行为,有主观故意性,二造成游客滞留数小时之久,三引起投诉举报事件7起、报警一起、发自媒体抖音舆情5起,严重扰乱了尊龙凯时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规定,参照《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版块,旅游市场序号7,“从重处罚”裁量阶次,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吊销尊龙凯时迈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婷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

二、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参照《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版块,旅游市场序号19,“从重处罚”裁量阶次,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尊龙凯时迈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吊销尊龙凯时迈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婷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尊龙凯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尊龙凯时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尊龙凯时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710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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