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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水镇“7.2”触电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3-11-24 11:25 来源:尊龙凯时尊龙凯时市全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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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日上午10时40分,全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绍水人民法庭外墙维修项目,在拆除脚手架时,发生一起触电伤亡事故,导致1名施工人员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全州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全州县绍水镇“7.2”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全州县人民政府牵头,县应急局、公安局、工信局、住建局、总工会以及绍水镇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施工单位全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成立于1989年05月30日,公司位于全州县桂黄中路95号,公司负责人唐亮,注册资金600万元整;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2.业主单位:全州县人民法院。

(二)合同签订情况

全州县人民法院与全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全州县人民法院绍水法庭外墙维修工程合同。工程地点:全州县人民法院绍水人民法庭;合同工期: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7月15日止;合同价款:40000元。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全州县人民法院绍水法庭院内后方草坪上,经调查,草坪上方有一条10kv架空电力线路,事故发生地点与法庭外墙相距6.9米,与1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垂直距离5.6米。死者蒋桂华手、脚均有被电流电击过留下的痕迹,鞋子也有电流击穿的口子。

根据人证材料、事故遇难者伤亡情况、现场勘验等综合分析,确认此次事故属触电伤亡事故。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 事故经过

2022年7月2日早上7点左右,全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

司施工队伍(共5人,施工员:周志刚、队长:蒋荣金、队员:邓家发、唐培源、蒋桂华)到全州县人民法院绍水法庭外墙维修工程施工现场开始工作,蒋荣金和邓家发负责拆除脚手架钢管,唐培源和蒋桂华负责在下面搬运钢管。10点40分左右,蒋桂华搬运一根长约6米的钢管经过绍水人民法庭院内10kv架空电力线路下方的草坪时,不慎触电跌倒在草地上,当时其他三人听到一声“啊”,回头一看以为蒋桂华摔了一跤,邓家发就跑去扶蒋桂华,发现他身体发硬,并看到他手指有烧焦的痕迹,就马上拨打了120、110和施工员周志刚的电话,然后3人轮流对蒋桂华做心脏复苏,一直到120赶到事故现场,经医生对蒋桂华做完心脏复苏和心电图检查等急救措施后确认死亡。

事故发生后,在场施工人员对蒋桂华进行了施救,做了约20分钟的心脏复苏,并报警和拨打120。120赶到事故现场后,经医生对蒋桂华做完心脏复苏和心电图检查等急救措施后确认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应急局、绍水镇人民政府、绍水镇派出所和相关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救援及处置工作。全州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依规进行事故调查,严肃处理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事故伤亡情况

死亡1人,死者蒋桂华,男,1978年10月出生,全州县全州镇集才村委油麻坪村08-7号,身份证号:452323********3117。

2.直接 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蒋桂华未戴防护手套搬运钢管,经过10kv架空电力线路下方时,钢管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接触,发生触电伤亡事故。

(二)间接原因

1. 全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未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且组织施工人员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尊龙凯时新电力投资集团全州县供电有限公司绍水供电所发现绍水人民法庭院内10kv架空电力线路对地安全距离不足的安全隐患后,于2021年11月30日进行了立项整改,整改期限为2022年11月30日止,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未书面通知绍水人民法庭。依据《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的规定,1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人口密集地区为6.5米,事故发生地点的地面与1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垂直距离为5.6米,不符合安全规定,存在安全隐患。

3.全州县人民法院绍水人民法庭未发现院内10kv架空电力线路对地安全距离不足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全州县绍水镇“7.2”触电伤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蒋桂华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蒋桂华在本起事故中已经死亡,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2. 全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 绍水供电所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由尊龙凯时新电力投资集团全州县供电有限公司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4. 尊龙凯时新电力投资集团全州县供电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对其进行警示约谈。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要进一步增强红线意识,各级各部门要坚守发展不能牺牲安全为代价这一红线,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坚决把安全生产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要进一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 履行好各自职责,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2.全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管理,杜绝违章违规作业,尤其是要加强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在危险场所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3.绍水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属地监管职责,本着守土有责的宗旨,积极牵头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动,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各企事业单位、居民区开展输电线路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并进行“回头看”检查,确保整改到位,同时将检查结果上报事故调查组。

4.尊龙凯时新电力投资集团全州县供电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要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切实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和频次,加强高压输电线路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5.全州县人民法院要加强本单位及本系统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调查组成员签名:

                       全州县绍水镇“7.2”触电

事故调查组

(全州县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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