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发物资分配文件或分配通知(表2)
自治区红十字会根据救助安排,制定受益者选择及救助标准,向受益市红十字会下发物资分配文件或分配通知(表2)。
二、制定分配计划
(一)市红十字会制定分配计划
受益市红十字会收到自治区红十字会物资分配文件或分配通知(表2)后,按要求及时制定物资分配计划(表3),签字盖章后报至自治区红十字会。经自治区红十字会批准同意后,该分配计划即可生效,审批后的分配计划未经许可不能随意更改。
(二)县红十字会制定分配计划
受益县红十字会收到市红十字会下发的物资分配文件或分配通知(表2)后,及时制定分配计划并上报市红十字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发放任务。
三、接收物资
受益市、县红十字会收到物资后,应及时清点数量,核对质量。
四、张榜公布
在物资发放前三天,受益县红十字会须在受益村张榜公布受益者名单及相关要求。如无异议方可发放;如有异议,须上报上级红十字会。
五、举行发放仪式
发放物资时,原则上应采取集中统一发放的形式。要举行简朴的发放仪式,发放现场应悬挂红十字会会徽及横额。应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宣传捐赠方的人道善举,并保留相关报道、影音及图片资料报至自治区红十字会。
六、完备物资签领手续
发放物资时,受益者本人须签字或按手印方可领取物资,受益县红十字会要妥善保存受益人员的名单(表9),以备审计。
七、物资发放完毕后,开展三个阶段的核查工作
(一)自查阶段
各受益县红十字会须在7天内通过自查形式检查发放情况,向所属市红十字会上报物资收据(表4)、执行结果报告(表5)。
(二)抽查阶段
市级红十字会在15天内对各受益县进行抽查,向自治区红十字会上报物资收据(表4)、执行结果报告(表5)。
(三)核查阶段
自治区红十字会在1个月内对受益市、县的发放工作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