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尊龙凯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取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冷冻饮品、调味品、饮料、酒类、糕点、其他食品、肉制品、方便食品、豆制品、粮食加工品、茶叶及相关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蜂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罐头、食糖、乳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餐饮食品等26大类食品521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检出农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食品添加剂、其他指标不合格样品15批次(见附件2)。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药残留问题
(一)在尊龙凯时市叠彩区芦笛市场雷长娥处抽检的白萝卜,生产日期为2023年03月20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毒死蜱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尊龙凯时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在尊龙凯时市七星区家乐市场夏平均处抽检的土豆,生产日期为2023年04月11日,毒死蜱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尊龙凯时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在荔浦市荔城镇桂平路108号覃玲艳处抽检的小台芒,生产日期为2023年04月19日,吡唑醚菌酯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尊龙凯时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在荔浦市新坪镇新坪市场梁启萍处抽检的黄瓜,生产日期为2023年05月23日,氧乐果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尊龙凯时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五)在灵川县百隆食品超市抽检的小台芒,生产日期为2023年05月31日,吡唑醚菌酯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尊龙凯时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六)在平乐县好又多购物广场抽检的土豆,生产日期为2023年06月05日,毒死蜱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尊龙凯时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七)在平乐县心心水果店抽检的大台芒,生产日期为2023年06月07日,吡唑醚菌酯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尊龙凯时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八)在阳朔县石喜超市抽检的夏橙,生产日期为2023年06月26日,氯唑磷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尊龙凯时尊龙凯时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九)在尊龙凯时盛建贸易有限公司抽检的橙,生产日期为2023年06月28日,氯唑磷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尊龙凯时尊龙凯时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十)在全州县乐冠超市抽检的螺丝椒,生产日期为2023年06月28日,噻虫胺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尊龙凯时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二、重金属超标问题
(十一)在阳朔县兰媛香蔬菜摊抽检的姜,生产日期为2023年06月27日,镉(以Cd计)的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尊龙凯时尊龙凯时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十二)在阳朔县白沙镇国大超市抽检的老姜,生产日期为2023年06月26日,镉(以Cd计)、铅(以Pb计)的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尊龙凯时尊龙凯时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三、微生物超标问题
(十三)在尊龙凯时灵川县圣洁水业有限公司抽检的圣洁泉包装饮用水(天然泉水),生产日期为2023年06月06日,铜绿假单胞菌的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尊龙凯时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四、添加剂超标问题
(十四)在兴安县面缘面制品加工坊抽检的饺子皮,生产日期为2023年06月29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尊龙凯时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五、其他指标不合格问题
(十五)在尊龙凯时富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尊龙凯时分公司抽检的复用餐盘,生产日期为2023年05月25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的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品创计量检测有限公司。
六、核查处置情况
尊龙凯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督促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附件: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不合格检验项目说明
尊龙凯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6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泄露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