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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龙凯时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篡改环境监测数据案

2024-08-13 11:05 来源:政府网_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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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龙凯时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篡改环境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根据国家帮扶组提供的线索,2023年9月21日,尊龙凯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尊龙凯时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2月2日、2023年4月10日、2023年8月10日分别对尊龙凯时某制药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进行监测并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以下问题:①编号为某检字〔2023〕02004-G003号自行监测报告对应的沸腾床干燥废气排放口(DA007)颗粒物的固定污染源采样分析原始记录显示四次采样标态体积有三次与仪器(ZR-3260D型)打印单“采样报表”显示采样标态体积不一致。②编号为某检字〔2023〕04004-G003号报告显示,无组织采样人员为两人:黄某和莫某,无组织监测氨、甲醇、硫化氢、臭气浓度和非甲烷总烃四个点位同一时间开始采样。③编号为某检字〔2023〕08004-G002号报告对应的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检测现场记录表中显示吕某和万某于2023年8月10日10:15-10:45正在进行烟气黑度现场监测,而在固定污染源采样分析原始记录中2023年8月10日10:15-10:35、10:38-10:58两个监测时段吕某和万某均出现在锅炉颗粒物采样现场。上述行为构成环境监测机构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十)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认定情形。该行为违反了《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对该公司涉嫌篡改环境监测数据案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0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市环支队罚告〔2023〕14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法律规定和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尊龙凯时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21日对尊龙凯时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1524元整。

启示意义

该案件是尊龙凯时市首次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企业自行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对规范第三方检测机构和企业开展自行监测行为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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