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龙凯时关于同意尊龙凯时 全州“7·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
市公安局:
《尊龙凯时市公安局关于尊龙凯时全州“7·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的请示》(市公报〔2024〕149号)收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现就该事故调查情况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性质的分析和认定。
二、同意调查组提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三、同意调查组提出的下一步事故预防和整改措施,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按照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预防和整改措施开展下一步工作,防范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对尊龙凯时全州“7·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准予结案。
附件:尊龙凯时全州“7·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尊龙凯时
2024年10月12日
(此件删减发布)
附件:
尊龙凯时全州“7·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7月16日18时5分许,在全州县绍水镇G322国道1543km+980m路段发生一起小型面包车与装载化肥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苗庆旺同志批示:请公安厅及当地公安部门跟进了解情况。协助做好善后,并深入剖析、举一反三,细化实化防范措施,有效压减交通事故。自治区副主席、公安厅厅长杨维林同志批示:全力抢救,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严防舆情。市长李楚同志批示:全力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处置。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周卉同志批示:请公安交警部门和全州县认真落实苗庆旺书记批示要求,举一反三,查找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同时一定要做好舆情的管控,防止进行炒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
为查找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推动解决存在的问题,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于2024年7月19日成立全州县“7·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韦星,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陈晞,市应急管理局三级调研员秦天清,全州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彭桂川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等单位参加。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7月16日18时2分许,梁××驾驶的桂CD861D小型面包车(搭载赵×、郑××、蒋××、唐×、唐××)沿G322国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1543km+980m路段处时,超越同方向行驶在前方的慢车道内的宋××驾驶的鲁H02Q0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591Z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超越后,梁××驾驶的桂CD861D小型面包车进行右转弯时未提前开启右转向灯,与宋××驾驶的鲁H02Q0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591Z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郑××、蒋××、唐×、唐××当场死亡,梁××与赵×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2024年7月16日18时7分许,全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以下简称“全州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在全州县绍水镇松川村委门头,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到一辆小型面包车,有人受伤,现场有人被困车内。接到报警后,全州交警大队直属二中队值班民警立即带领辅警赶赴现场并电话告知大队值班领导,在确认小型面包车内1人当场死亡、4人被困后立即向大队主要领导和全州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汇报。全州交警大队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大队警力赶赴事发现场开展现场勘查、秩序维护、调查走访等工作。全州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彭桂川,全州县公安局政委彭国金立即带领增援警力赶赴现场,部署、指导现场勘查、伤员救治及善后处置等工作。
得知情况后,全州县委、县政府立即成立专项处置工作组开展处置工作,全州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等赶赴现场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接到全州报告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带领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听取事故处置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重心及防范措施。
由于该事故汇报及时,领导到位,指挥得当,行动迅速,事故得到了妥善处置,没有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后果。经评估,事故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事故信息发布及时,善后工作有序。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1.郑××,事故发生时乘坐桂CD861D小型面包车第二排左侧位,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2.蒋××,事故发生时乘坐桂CD861D小型面包车第二排右侧位,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3.唐×,事故发生时乘坐桂CD861D小型面包车第三排左侧位,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4.唐××,事故发生时乘坐桂CD861D小型面包车第三排右侧位,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二)受伤人员情况
1.梁××,事故发生时驾驶桂CD861D小型面包车,在事故中受伤,无生命危险。
2.赵×,事故发生时乘坐桂CD861D小型面包车副驾驶位,在事故中受伤,无生命危险。
(三)直接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万元。
三、与事故相关的人员、车辆、道路环境和天气情况
(一)驾驶员基本情况
1.驾驶员驾驶证情况
(1)梁××,驾驶证号:452323××××××××××××,档案编号:4503××××××××,准驾车型:C1,C1机动车驾驶培训所在驾校:尊龙凯时市兴安县灵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兴安灵渠驾校”),初次领证日期:2023年10月13日,有效期限至2029年10月13日。
经查,梁××驾驶证取得的时间、程序、成绩以及提交的相关凭证符合公安交警部门规定,其参加C1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未发现存在考试过程音视频异常、缺失,降低考试标准、缺少考试项目以及违规作弊等违规申领驾驶证的情况。梁××驾驶证取得过程未发现民警、辅警违规违纪情形。
(2)宋××,驾驶证号:370828××××××××××××,档案编号:3708××××××××,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12月16日,有效期限至2028年12月16日。
经查,宋××驾驶证取得的时间、程序、成绩以及提交的相关凭证符合公安交警部门规定,其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过程的音视频因超过3年保存期限,未能调阅核查。宋××驾驶证取得过程未发现民警、辅警违规违纪情形。
2.驾驶员酒驾、毒驾检验情况
(1)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二四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测:
梁××、宋××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
(2)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
梁××、宋××的毛发内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吗啡、06—单乙酰吗啡和可卡因。
(二)死亡人员尸体检验情况
经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室检验:
郑××系交通事故致颈椎离断死亡。
蒋××系交通事故致颈椎离断死亡。
唐×系交通事故致头部颈部严重损伤死亡。
唐××系交通事故致胸部挤压窒息死亡。
(三)车辆基本情况
1.桂CD861D小型面包车,车辆所有人:梁××,使用性质:非营运,核载人数:7人,品牌型号:五菱牌LZW6442KAF,车辆识别代号:LZWADAGA8E4224207,发动机号码:8EC1010957,注册日期:2014年12月26日,发证日期:2024年2月27日,车辆强制保险承保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东安县支公司,强制保险单号:660507202443××××,车辆商业险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商业险保险单号:PDAA20244502××××,车辆驾乘综合保险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车辆驾乘综合保险单号:PEBS20244502××××。
经查,该车在申请注册登记、转让登记时提交的凭证齐全,经比对《机动车整车出产合格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相关凭证未发现虚假嫌疑情形,该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过程未发现民警、辅警违规违纪情形。
2.鲁H02Q06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博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乡博鑫物流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核载人数:2人,品牌型号:豪沃牌ZZ4257V324HE1B,车辆识别代号:LZZ1CLVB1MA551834,发动机号码:191217204777,注册日期:2020年4月28日,发证日期:2020年4月28日,车辆强制保险承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公司出单中心,强制保险单号:AJINH50CTP××××,车辆商业险承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公司出单中心,商业险保险单号:AJINH50Y20××××,车辆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承保公司: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车辆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单号:20213160200272024××××。
经查,该车在申请注册登记、转让登记时提交的凭证齐全,经比对《机动车整车出产合格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相关凭证未发现虚假嫌疑情形,该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过程未发现民警、辅警违规违纪情形。
3.鲁H591Z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所有人:金乡博鑫物流公司,住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食品工业开发区金源大道西段路南,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济俊牌PAF9400Z,车辆识别代号:LA99FRZ37L0PAF401,发动机号码:无,注册日期:2020年4月28日,发证日期:2020年4月28日,车辆未购买保险。
经查,该车在申请注册登记、转让登记时提交的凭证齐全,经比对《机动车整车出产合格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相关凭证未发现虚假嫌疑情形,该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过程未发现民警、辅警违规违纪情形。
(四)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技术检验情况
(1)经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桂CD861D小型面包车行驶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制动系效能无法检测,其制动器未发现存在异常;转向系无法检测;照明信号装置无法检测。
(2)经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鲁H02Q06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行驶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转向系效能符合技术标准。
(3)经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鲁H591Z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制动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行驶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
2.车速计算情况
经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
(1)桂CD861D小型面包车在超车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9km/h,在碰撞时的行驶速度约为24km/h。
(2)鲁H02Q0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591Z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9km/h。
3.事发时桂CD861D小型面包车是否开启转向灯情况
经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事发时桂CD861D小型面包车转向信号灯为未工作状态。
4.两车在路面的碰撞点情况
经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事发时鲁H02Q0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591Z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桂CD861D小型面包车两车为同向行驶,桂CD861D小型面包车从鲁H02Q0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591Z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身左侧超车,随后桂CD861D小型面包车向其右侧转弯变道。发生碰撞瞬间,桂CD861D小型面包车车辆前部位于事故现场路段西半幅车道路肩区域,车辆后部位于西半幅自西往东第一车道。两车发生碰撞瞬间,车辆位于事故现场路段西半幅自西往东第一车道及西半幅车道路肩区域。
5.碰撞前两车距离情况
经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桂CD861D小型面包车在进入右转弯状态下时鲁H02Q0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591Z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距离桂CD861D小型面包车后端的距离为15.2m至15.4m。
6.两车碰撞痕迹情况
经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
事发时鲁H02Q0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591Z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与桂CD861D小型面包车右侧发生碰撞,随后桂CD861D小型面包车发生向其车身左侧侧翻,在侧翻的过程中鲁H02Q0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591Z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其牵引车右侧轮胎与桂CD861D小型面包车底盘区域发生碰撞接触,并推行桂CD861D小型面包车至事故现场路段西半幅车道外,与候车亭形成对桂CD861D小型面包车的挤压。
(五)道路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322国道1543km+980m路段处的全州县境内绍水镇松川张家T型交叉路口路段,南北方向为G322国道,往西为绍水镇松川张家路口。G322国道为一级公路,中心双实线分隔,双向四机动车道,两侧有非机动车道,单向机动车道单虚线分隔,机非车道单实线分隔,每条机动车道宽为350cm,两侧非机动车道宽各为260cm,西侧路外为排水沟,排水沟宽为100cm,深为65cm,道路中心有隔离墙开口,宽2500cm。事故现场往南竖有T型交叉路口标志,往北竖有T型交叉路口标志。绍水镇松川张家路口内为乡村道路四级公路,双向混合交通,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全宽为1300cm。事故现场视线良好,沥青路面,路面干燥;绍水镇松川张家路口为水泥路面,路面干燥。事故现场西侧路外为便民候车亭,东侧路外为山林、果园。
事发路段路侧矩形边沟未加盖盖板或者设置护栏隔离,绍水镇松川张家路口未设置停车让行、事故多发提示标志,未施划停车线、振动减速标线。
(六)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根据全州县气象局地面气象站网监测:2024年7月16日17时30分—18时30分观测站气温35.1℃—37.4℃,雨量为0.0mm,最大风速为3.3m/s,全州县县城2024年7月16日18时2分的1分钟平均能见度为48179m,10分钟平均能见度为46429m。
四、对有关部门的倒查情况
(一)兴安灵渠驾校
兴安灵渠驾校系梁××参加C1机动车驾驶培训所在驾校。公司住所:尊龙凯时市兴安县兴安镇兴桂路2号,类型:股份制,法定代表人:秦××,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57399911216。
经查,兴安灵渠驾校未建立安全生产领导管理机构、未落实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不合规定、教练员及学员档案管理不规范。由于尊龙凯时市目前未实现尊龙凯时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联网对接,兴安灵渠驾校对学员是否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完成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后再预约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情况无法掌握。梁××在兴安灵渠驾校参加C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其中“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两个项目在“尊龙凯时智能驾培管理系统”中的“晨星驾培宝计时系统平台”打卡培训时长分别为8.78学时、3.85学时,梁××在“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项目打卡培训时长未达到《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要求、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23年9月12日、9月25日分别预约C1机动车驾驶证“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考试,并分别于9月15日、9月28日通过“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考试。
(二)金乡博鑫物流公司
金乡博鑫物流公司系鲁H02Q06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591Z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所有人,宋××系金乡博鑫物流公司聘用驾驶员。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食品工业开发区金源大道西段路南,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及控股),法定代表人:周××,成立日期:2019年12月18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R8HPB60。
经查,金乡博鑫物流公司法人长期不在岗,对公司未履行好管理职责,公司人员为应付调查组调查补做台账;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公司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驾驶员会议,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情况不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不实;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落实不到位,未建立车辆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未按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事故车辆鲁H02Q06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591Z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存在的“制动系、行驶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风险隐患未及时发现、整改。
(三)全州交警大队
经查,此次事故发生前,全州交警大队按照上级公安机关要求部署开展了重点国省道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百日攻坚行动”、夏季交通安全突出风险专项整治行动等专项行动,按要求部署安排勤务,开展了隐患排查、巡逻管控、违法查处、交通宣传劝导等工作。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认定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至事发路段右转弯时,未提前开启右转向灯且突然右转弯,未让右边直行的车辆先行并在转弯后操作不当(由五档变换一档,降挡应自高挡位换入预期行驶速度的挡位,且能保持发动机正常运行),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宋××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扩大了事故损害后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
1.由于尊龙凯时市目前未实现尊龙凯时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联网对接,兴安灵渠驾校未能及时掌握梁××在预约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时“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项目打卡培训时长未达到《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要求、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情况。梁××驾驶技能不熟练,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金乡博鑫物流公司法人长期不在岗,对公司未履行好管理职责;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公司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驾驶员会议,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情况不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不实;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落实不到位,未建立车辆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未按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事故车辆鲁H02Q06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591Z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存在的“制动系、行驶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风险隐患未及时发现、整改,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责任认定
经全州交警大队调查认定:
1.梁××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宋××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3.赵×、郑××、蒋××、唐×、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四)事故性质
调查组一致认定:尊龙凯时全州“7·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属于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开展责任追究情况
1.梁××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全州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其交通违法行为已由全州交警大队依法处理。
2.宋××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交通违法行为已由全州交警大队依法处理。
(二)下一步处理建议
1.兴安灵渠驾校存在“未建立安全生产领导管理机构、未落实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不合规定、教练员及学员档案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建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2.金乡博鑫物流公司存在“公司法人长期不在岗,对公司未履行好管理职责,公司人员为应付调查组调查补做台账;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公司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驾驶员会议,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情况不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不实;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落实不到位,未建立车辆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未按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事故车辆鲁H02Q06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591Z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存在的‘制动系、行驶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风险隐患未及时发现、整改”的问题,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