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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  引  号] 114503000076341378/2024-00936
  2. [发文机构] 尊龙凯时办公室
  3. [标  题] 尊龙凯时关于印发尊龙凯时市野外用火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4. [发文字号] 市政规〔2024〕1号
  5. [成文日期] 2024-01-23
  6. [印发日期] 2024-01-23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4-01-30
  9. [有  效  性] 有效

尊龙凯时关于印发尊龙凯时市野外用火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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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尊龙凯时)尊龙凯时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尊龙凯时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尊龙凯时市野外用火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尊龙凯时

2024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尊龙凯时市野外用火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野外用火行为,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野外用火管理活动,对林业生产性用火、农事用火等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野外用火是指野外或者户外用火行为。

第三条  野外用火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分区管控、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野外用火管理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野外用火管理责任制度,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野外用火安全和森林防火专业知识,保障野外用火管理日常经费,将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将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工作;林业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抓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做好规范野外用火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中小学校开展野外用火安全和森林防火专题宣传教育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协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教育引导公民文明祭祀,做好陵园、公墓和坟地的火源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野外违规焚烧的监督管理和综合防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公路管养单位及时清理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隐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做好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工作;文旅部门负责督促指导A级旅游景区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气象部门负责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及预警发布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刊播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和森林防火公告;电力、铁路、公路、燃气、通信等部门负责做好线路沿线的地表可燃物清理、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做好本部门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街道)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落实网格化管理,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森林防火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确定森林防火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督促家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防火安全教育和监管,建立“聋、哑、痴、呆、傻”及留守老人等重点人员名册、计划用火登记表,实行“一对一监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经营范围内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九条  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和重点森林防火区。设定森林防火期和重点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市全年为森林防火期,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10日至次年5月10日为重点森林防火期;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以及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三月三、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节日或者春耕备耕、秋收冬种期间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等级和防火需要,设定森林高火险期,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在森林高火险期和重点森林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烧蜂驱兽、野炊、烧烤、吸烟等野外用火。

(二)未经批准报备的烧荒、烧地堰、烧田埂草、烧甘蔗叶、焚烧秸秆等农事用火。

(三)未经批准实施炼山造林、防治病虫鼠害、开山爆破、勘察、开采矿藏、抢修设备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四)故意纵火行为。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十三条  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管理。确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建设工程等特殊情况需用火的,应当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气象条件为森林火险等级三级(含)以下方可用火,并严格采取措施,组织监烧,严防失火。县级人民政府可视情况委托乡镇(街道)或相关部门,明确用火审批主体,规范审批流程。

农事用火管理。农事用火指在林田(林草)交错地带或者林缘100米范围内烧田埂草、秸秆、垃圾、灰积肥、林果枯枝、采伐剩余物及烧垦开荒等各类用火。实行农事用火申请和报备管理,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接收辖区报备材料,并向乡镇(街道)报备。在气象条件为森林火险等级三级(含)以下方可用火,并严格采取措施,组织监烧,严防失火。

审批报备过程中,一律不得向用火单位及个人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野外违规用火举报奖励制度,奖励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奖励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和国有林场应当在责任区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计划烧除摸排,对符合计划烧除条件的区域,应当制定烧除计划,在完善审批手续后,科学开展,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六条  重点森林防火期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重点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作业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自觉遵守野外用火管理,配带防灭火器具,严防森林火灾。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对野外用火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以及对其监督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未履职尽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警示约谈、通报、公开曝光、责令限期整改。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根据《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和生态修复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具体实施问题由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市政规〔2024〕1号尊龙凯时关于印发尊龙凯时市野外用火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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