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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  引  号] 114503000076341378/2022-03474
  2. [发文机构] 尊龙凯时办公室
  3. [标  题] 尊龙凯时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尊龙凯时全面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的意见
  4. [发文字号] 市政〔2022〕6号
  5. [成文日期] 2022-05-18
  6. [印发日期] 2022-05-20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5-25
  9. [有  效  性] 有效

尊龙凯时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尊龙凯时全面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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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尊龙凯时)尊龙凯时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尊龙凯时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席大大总书记视察尊龙凯时及尊龙凯时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及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30号)文件要求,在保护优先的基础上,提高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和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尊龙凯时全面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结合尊龙凯时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席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席大大生态文明思想及视察尊龙凯时及尊龙凯时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尊龙凯时矿产资源管理的批示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新发展理念,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识,充分发挥党委坚强领导和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加强矿业权市场化配置,坚持保护优先、节约优先、合理开发为主的方针,坚持科学规划、有序开发、高效利用和创新治理,强化矿产资源保护,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到2025年,矿产资源管理政策体系健全有效,勘查开发布局科学合理,绿色矿业初具规模,全市基本形成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格局,促进尊龙凯时全面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
   二、总体要求
   (一)突出属地管理责任
   推动绿色矿业发展必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依法负有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责任,党政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加强对矿业绿色发展的领导,以生态文明、绿色发展思想为指导,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年度出让计划入手,抓好矿业发展布局、矿山监管和生态修复等工作;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依据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进行科学决策。
   (二)落实部门监管职责
    在辖区政府的领导下,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应急、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和园林、水利、公安、税务、电力、文化广电和旅游、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部门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抓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常态化监管工作。
   (三)健全社会监督制度
    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社会监督制度,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和参与度,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规范网络、电话、举报箱和公众接待日等线上线下举报(信访)奖励有关规定,确保社会公众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全面监督制度机制有效运行。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优化矿产开发布局
    1.强化规划计划管控。按照自治区要求,完成第四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与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等“三条控制线”(以下简称“三条线”)的衔接,“三条线”内不得设立矿业权。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统一,在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和约束下,构建重点突出、集聚开发的矿产资源开发格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年度出让计划编制工作的领导,经党委、政府研究同意,主要领导“双签字”后,将年度出让计划报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各县(市、区)上报的年度出让计划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批,获批复后,方可依法依规组织出让、登记工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和园林局]
    2.优化开发结构。进一步提高全市采矿权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引导建设大中型矿山。原则上不再新批中型生产规模以下采石场和露天凹陷开采砂石土矿山,逐步淘汰不符合环保、技术要求的落后矿山,大幅压缩小型矿山数量,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严格控制总量。对全市采矿权实施总量控制,到2025年,全市采矿权总数控制在247个以内。严格控制对生态影响较大的矿山数量。对需要满足本地经济发展和民生需求的砂石土矿,科学划定其规划开采区,合理确定砂石矿控制数量,全市建筑用砂石矿控制在74个以内。[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鼓励支持“三就地”。对只销售原矿的矿山从列入出让计划时就加以限制。研究支持企业就地深加工的有关措施,对就地注册、就地纳税、就地深加工等“三就地”大中型采选冶加工一体化的矿山企业优先配置资源,在项目立项、选址、基建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
   (二)严格采矿权设置要求
   5.严守“三条线”。设立采矿权必须符合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不能与“三条线”冲突。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禁止矿业活动,已设立的矿业权,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或有序退出。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除地热、矿泉水等勘查开采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的情形外,非战略性矿产新设矿业权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得新设除地热、矿泉水以外的矿业权。“三条线”、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地质公园(含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保护地)、湿地公园、森林公园、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地、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为禁采区,不得设立采矿权。[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林业和园林局,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6.保护重要设施。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范围,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高速公路两侧安全保护范围,高速铁路两侧1公里范围内不得设立采矿权。[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城管委、市林业和园林局]
   7.树牢综合利用观。列入出让计划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仅要考虑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同时要提前规划好所采矿山闭坑后的土地用途。要结合当地产业政策、矿区及周边环境,充分考虑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在高效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科学合理使用治理、修复后矿区的土地,使科学高效利用矿产资源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有机统一起来。[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园林局]
   8.合理划定矿区。充分考虑矿区内矿产资源赋存状况、自然地形地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安全生产条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以及矿区土地综合利用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开发边界,一次性整体或按等高线划定矿区范围,切实做到在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有效减少日后开采时和闭坑后的生态修复工作量。[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严格生产规模。新设立的矿山年最低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其中,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砂矿山年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0万吨;建筑用花岗岩、大理岩、辉绿岩、白云岩等矿山年生产规模不得低于20万吨;砖瓦用页岩矿年生产规模不得低于6万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科学规范开采设计。采用露天开采方式的采矿权,设定矿区范围时需充分考虑修路上顶、超前剥离的要求,满足自上而下阶梯式开采和安全开采需要。加强对历史遗留“半边山、一面墙”开采矿山的整改。新设立矿山时,对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分割划界,尽可能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不能整体开发的,原则上按照等高线进行划定,不得将山脊线作为矿界,最大程度地减少终了高陡边坡的面积。原则上不得在同一独立山头设置两个及以上开采主体,避免产生新的“半边山、一面墙”开采行为。[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和园林局]
   (三)依法组织出让交易
   11.推行“净采矿权”出让。全面推行矿产资源竞争性出让,除国家规定的可协议出让项目外,原则上一律实行招拍挂出让采矿权。逐步推行“净采矿权”出让,2022年7月1日起全面实行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和园林局]
   12.依法依规组织交易。由出让机关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如矿山所在县未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规范登记审批
   13.严格登记审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严格把关,对矿山确不可视、批后监管及生态修复等责任进行明确,经党、政主要领导“双签字”后,自然资源部门再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手续。自然资源部门应严格审查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矿区范围)登记,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前应征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林业和园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部门意见;矿区范围与国家部门规定禁止或限制采矿的区域重叠的,不得登记审批;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漓江干流两侧可视范围内的,不得登记审批。[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和园林局,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规范开采行为
   14.完善相关手续。矿山企业须取得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以及林业和园林、公安等部门相关批复后,才能开采矿产资源。[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依法科学开采。矿山企业开采前,必须按自然资源和应急部门批复的开采方案和开采设计开采,露天开采的必须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分层)开采。开采砂石土资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措施、安全生产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生态环境、水利和应急部门验收通过后才能实施开采。如涉及林地还应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获得批复后方可实施开采。同时开采矿石应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规范工程建设范围内砂石土管理。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采挖的砂石土资源,除项目自用外,剩余部分允许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销售,销售收益纳入财政统一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严禁超层越界。矿山企业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内开采,露天剥离范围不能超越矿界,地下开采不能超层越界。[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强化道路两侧可视露天矿山管控
   18.严格设立开采条件。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时,要与当地交通建设现状和规划充分衔接。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景区景点、漓江干流等两侧规定距离或可视范围内不得新设露天矿山,已设露天矿山要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有序退出。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总体方案时,要科学设计开采面、矿产品和废石(渣)堆放场等,避免“可视”情况发生。[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和园林局,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19.认真核查可视情况。各县(市、区)上报年度出让计划和办理登记时,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林业和园林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认真核查,确认是否可视并以县级政府名义向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结论性书面意见并对其负责。市自然资源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采矿权可视情况进行实地抽查,确不可视的,方可依法列入出让计划、办理登记。[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和园林局,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20.依法处置可视矿山。各县(市、区)对已核查出的已设可视矿山,责令企业整改;企业完成整改后,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准予继续生产经营,到期后注销采矿权;无法整改的,由政府主导,依法有序退出,完成后续相关生态修复工作。[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和园林局,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七)推进绿色矿业发展
   21.明确矿山绿色准入条件。结合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制定新的准入条件,进一步提高矿产开发在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要求。[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2.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按绿色矿山标准同步进行矿山建设,正在生产的矿山分批建成绿色矿山。制定并及时调整年度创建计划,列出绿色矿山创建清单。根据自治区要求和全市绿色矿山三年攻坚计划,2022年后全市所有应建矿山全部建成绿色矿山,无法建成绿色矿山的逐步关闭退出。[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和园林局]
   23.规范尾矿、废石利用。研究出台加强尾矿、废石综合利用有关规定,细化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尾矿、废石利用,做好采矿权已灭失的采矿废石和尾矿库安全排险清理出的尾矿统一处置工作。[牵头单位: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4.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支持、鼓励矿山企业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研究和技术攻关。加大对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研究力度。支持矿山转型升级、绿色发展,走数字化矿山之路。[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
   (八)推动优势资源产业化发展
   25.鼓励全产业链开发利用。县级政府要认真谋划、组织和指导建立矿产资源全产业链工作,引导企业打造全产业链开发利用模式,实现矿山开采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的开发利用目标。研究支持矿产资源优质优用有关措施,限制优质石灰岩等碳酸钙资源作为砂石骨料原料开发,对开展优势矿产资源深加工或全产业链的矿山企业优先配置资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26.支持绿色矿种开发。地热、矿泉水既是尊龙凯时优势矿种,也是国家重点扶持的绿色矿种。从矿权指标投放、勘查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加大对地热、矿泉水等绿色矿种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7.研究滑石开发保护措施。研究尊龙凯时滑石资源开发保护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严格滑石开发和保护,科学合理出让滑石矿业权,根据市场需求规范滑石开采规模和综合利用方式,探索在本地建立滑石全产业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龙胜各族自治县、临桂区人民政府)
   (九)创新执法方式
   28.加大矿产执法监管工作力度。根据自然资源卫片执法“红黑榜”,推动全市落实“严起来”的执法工作总要求,改进“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等各种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矿产资源领域扫黑除恶长效机制,持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现扫黑除恶常态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9.探索矿山监管信息平台。积极研究、探索信息监管平台,整合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监管等信息数据,建设科技管矿平台,实现云巡查监管。[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0.推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自然资源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对矿山企业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1.搞好涉矿公益诉讼。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公益诉讼相关工作,共同推动公益受侵害问题在诉前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牵头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严格实施生态修复
   32.严格生产矿山同步治理。健全生产矿山修复治理监管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主体责任,确保不产生新的治理欠账。加强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联合检查,对不按要求同步实施治理和复垦的企业,要求进行整改,并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异常名录。实行矿山生态修复阶段性验收制度,未通过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处罚,且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3.搞好闭坑矿山生态修复。矿山闭坑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主导,督促企业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落实生态修复主体责任。企业无法履行修复责任的,由矿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相关责任。[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4.重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将全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作为重点内容之一作出全面安排和部署。各县(市、区)要深入排查辖区废弃矿山情况,掌握底数,根据全市生态修复规划、计划,制定本辖区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5.探索实施开发式治理。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规范废弃矿山建设用地的使用,可按规定用于工、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废弃矿山修复为耕地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全市流转使用。严格开发式治理的条件和范围,各县(市、区)可组织对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景观的历史遗留的残缺孤峰、“半边山”矿山进行评估论证,经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实行开发式治理和生态恢复。各县(市、区)须依法合理处置修复工程新产生及矿山残留的资源,在满足自用后,剩余资源可由县级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销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助推巩固脱贫和乡村振兴
   36.支持乡村振兴。全力支持巩固脱贫地区建立矿产品深加工基地。研究巩固脱贫的地区建立矿产品深加工基地的相关措施。探索在乡村实施矿产全产业链工程,扶持本地产业发展,以此助推乡村振兴,改善人居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
   四、部门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领导和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矿山监管。各部门在属地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严格落实常态化联动监管制度机制。
   37.强化矿业权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矿山企业规范开采、履行“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法律责任和义务,严格落实矿山恢复治理基金、土地复垦费存缴工作;利用卫片影像,对生态破坏严重的重点区域定期开展无人机航拍摄影,掌握最新动态;加强基层监管动态巡查、提高巡查频率,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界越层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38.强化矿山生态环境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履行矿山企业环境监督职责,严格开采前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开采中环保设施验收及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按照生态保护要求,加强矿区及周边水、空气、土壤环境的监管。指导矿山企业按环保要求采取除尘、抑尘、降噪措施,防止和消除粉尘、噪音污染。指导矿山企业定期不定期对矿区内外水和土壤进行监测,及时解决对矿区及周边土壤和水的污染。严查违法企业,一旦发现矿山达不到环保要求,及时下达整改通知,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产。
   39.强化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水利部门认真落实水土保持的监督权、审批权和收费权;负责对矿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指导矿山企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审批矿区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依法征收矿区水土保持补偿费,依法查处矿区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40.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应急部门负责履行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生产动态巡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切实提高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指导矿山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安全生产。加强开采工艺和设备、地面工业建(构)筑物和设施突出隐患问题排查整治。加强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停产整改,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向企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执法文书,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治理资金、期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整改到位。不按安全生产要求开采的矿山,督促企业限期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或无法整改的,实施关闭退出。
   41.强化涉矿公路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源头治超,在矿山出厂道路设置值守点和限超设施,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对矿山企业货物装载监管;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督促矿山企业配置智能化称重系统规范装载,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运输车辆进入干线公路;加强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和巡查,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打击超限超载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大力推进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超限超载行为录入信用记录,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的运输企业和当事人实行“黑名单”联合惩戒。经常对矿产品运输道路进行养护,对破损路面,相关部门分清责任主体及时修复;因公路损毁造成道路两边建筑、植被破坏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及时搞好治理和修复。
   42.严厉打击涉矿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购买、储存、使用、清退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对违规改装的运输车辆依法严厉打击;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以及非法占用耕地、林地、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案件依法查处;积极主动对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联合打击暴力抗法、违法开采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妥善处置涉矿群体性事件。
   43.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关闭矿山企业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配合打击非法加工、买卖矿产品和超范围改拼装车辆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44.加强林地监管。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对矿山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管,依法查处矿山企业非法占用或毁坏林地行为。
   45.依法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负责按时足额收取矿业权出让收益,依法打击矿山企业偷逃税行为,及时查处非煤矿山企业税收违法行为。
   46.强化矿山供电管理。电力部门负责加强对矿山供电管理,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对各县(市、区)决定关闭取缔的矿山企业停止供电,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对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矿山企业停止供电。
   47.加强其他部门的协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积极主动协同抓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管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48.成立领导工作小组。全市成立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领导工作小组,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乡村振兴局、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等各1名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保护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本工作方案确定的具体工作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分管矿政领导兼任。
   (二)强化资金保障
   49.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结合净采矿权出让,将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经费列入成本,在出让时以合同约定的形式,由采矿权竞得人向采矿权出让事权同级财政缴纳。从资金上支持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将绿色矿山年度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根据中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绿色矿山建设奖补政策,把绿色矿山奖补措施落到实处。
   (三)强化考评问责
   50.完善考评问责制度。将矿产资源监管执法、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生态修复等纳入对县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内容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把问责追责贯穿于矿山管理全过程,对管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把关不严、扯皮推诿、失职渎职的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规审批、监管不力等造成矿产资源流失、生态环境破坏、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尊龙凯时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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