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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  引  号] 114503000076341378/2022-00018
  2. [发文机构] 尊龙凯时办公室
  3. [标  题] 尊龙凯时办公室关于印发尊龙凯时市打击非法勘探采矿洗矿选矿运矿卖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4. [发文字号] 市政办〔2021〕40号
  5. [成文日期] 2021-12-23
  6. [印发日期] 2021-12-23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12-24
  9. [有  效  性] 有效

尊龙凯时办公室关于印发尊龙凯时市打击非法勘探采矿洗矿选矿运矿卖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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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尊龙凯时)尊龙凯时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尊龙凯时各单位:

尊龙凯时市打击非法勘探采矿洗矿选矿运矿卖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尊龙凯时办公室

20211223


尊龙凯时市打击非法勘探采矿洗矿选矿运矿卖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践行席大大总书记视察尊龙凯时及尊龙凯时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切实维护尊龙凯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勘探、采矿、洗矿、选矿、运矿、卖矿行为,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202112月至20225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勘探、采矿、洗矿、选矿、运矿、卖矿(以下简称非法探、采、洗、选、运、卖矿)专项行动。为使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清理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较为混乱的重点地区和重点矿种,依法查处并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探、采、洗、选、运、卖矿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扫除非法探、采、洗、选、运、卖矿行为中的黑恶势力;加强各部门联合执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重点区域的打击整治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辖区内的非法探、采、洗、选、运、卖矿易发频发区域、线性工程等重点项目周边区域及自然、生态、水源等重点保护区域作为这次行动的重点整治区域,将稀土、滑石、硅石、白云石、方解石、锰矿、煤矸石、高岭土、石灰岩、炭质泥岩、黏土、山沙等易开采、价值较高的矿种作为行动的重点整治矿种。根据《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4号)要求,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深入排查辖区内在矿产资源方面违法行为易发点,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打击;组织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林业和园林、城管、应急、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重点区域、重点矿种开展联合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全面肃清非法探、采、洗、选、运、卖矿等违法行为。

(二)严肃查处非法探、采、洗、选、运、卖矿行为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林业和园林、应急、生态环境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非法勘查开采、选洗加工、非法运输及销售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发挥典型案件处理的警示作用。

(三)扫除非法探、采、洗、选、运、卖矿行为中的涉黑涉恶势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打击非法探、采、洗、选、运、卖矿专项行动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起来,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工作要求,查深查透相关涉黑涉恶线索,坚决铲除非法探、采、洗、选、运、卖矿行为中的黑恶势力及其背后的保护伞网,做到案结伞除网破。

三、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打击非法探、采、洗、选、运、卖矿工作负总责落实乡镇政府部署到位,村集体及时介入,村民小组提早报告的工作制度;成立联合执法行动组,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发现的非法探、采、洗、选、运、卖矿等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打击整治。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对非法采矿的设备进行扣押和证据保全,依法立案查处非法采矿行为;鉴定非法开采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涉嫌刑事犯罪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对发现的选洗加工、非法运输及销售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处置;对打击非法采矿活动中发现的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及时移交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打击非法采矿行动的现场秩序,现场查控非法采矿违法当事人,协助自然资源及其他部门依法查扣非法探、采、洗、选、运、卖矿设备,清查非法探、采、洗、选、运、卖矿中爆炸物品的来源并追究相关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非法探、采、洗、选、运、卖矿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非法采矿中涉黑涉恶及暴力抗法行为进行打击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选洗加工、非法销售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依法查扣相关机械设备,依法处罚非法经营者;对打击非法选洗加工、非法销售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中发现的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及时移交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探、采、洗、选、运、卖矿中违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处置非法探、采、洗、选、运、卖矿活动中形成的尾矿库、废水池等设施,依法处置露天堆放非法矿产品进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环境污染事故。

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扣非法运输矿产品的车辆,查处非法运输矿产品行为,吊扣非法运营者的运输执照。

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探、采、洗、选、运、卖矿活动中破坏林地的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拆除非法探、采、洗、选、运、卖矿活动中的违法建()筑物

水利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河道内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

电力部门负责依法拆除非法探、采、洗、选、运、卖矿活动中的供电线路及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非法探、采、洗、选、运、卖矿活动供电或者转供电。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组织联合打击整治行动的经费保障。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落实辖区内日常巡查监管责任,对发现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及时报请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打击取缔;

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转办的涉黑涉恶涉伞线索进行核查,督促公安机关对涉黑恶势力及相关保护伞进行立案查处。

四、方法步骤

(一)核查部署阶段(202112月底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迅速动员部署,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非法探、采、洗、选、运、卖矿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的核查清理。在全面核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重点查处、联合执法阶段(202112月底20224月中旬)

各县(市、区)要在全面核查的基础上,组织各部门成立联合执法行动组,对重点区域全面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立案查处,做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24月中旬5月底)

各县(市、区)要对专项行动开展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建立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在打击非法探、采、洗、选、运、卖矿行为中的职能作用,巩固专项行动的成果,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或计划,对工作责任进行层层分解,明确各乡镇,各部门,村委,村小组责任,建立自下而上的逐级汇报制度,做到各司其责,群防群治;把打击非法探、采、洗、选、运、卖矿工作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起来,组织相关部门强化落实,确保各阶段工作按时完成。

(二)建立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制度机制,严格执行检查报告制度、巡查排查制度、调查处理制度、联合行动制度等,把日常排查压实到乡镇(街道)长期巡查工作中,并及时告知、移交各相关单位,相关单位收到违法线索后要及时介入调查处理;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抓住工作中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形成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非法探、采、洗、选、运、卖矿行为的发生,消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三)搞好宣传动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以多种形式宣传报道打击非法探、采、洗、选、运、卖矿专项行动的好做法和成功经验,公开曝光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打击行动,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

(四)抓好信息上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22531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自然资源局

(五)严肃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要拿出长牙齿的硬措施,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对在打击非法探、采、洗、选、运、卖矿行为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涉及犯罪的移司法机关,涉及失职渎职的移送纪委监委机关,涉及黑恶势力的移交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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