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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  引  号] 114503000076341378/2022-00013
  2. [发文机构] 尊龙凯时办公室
  3. [标  题] 尊龙凯时关于印发尊龙凯时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4. [发文字号] 市政规〔2021〕23号
  5. [成文日期] 2021-12-23
  6. [印发日期] 2021-12-23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12-24
  9. [有  效  性] 有效

尊龙凯时关于印发尊龙凯时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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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尊龙凯时)尊龙凯时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尊龙凯时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尊龙凯时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尊龙凯时      

20211223    


尊龙凯时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职责,压实消防安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以及《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57号)、《尊龙凯时办公室关于印发尊龙凯时市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2013号)等文件,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政府领导全市范围内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以授权本级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调查处理时,涉及生产经营性的火灾事故授权应急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处理,涉及非生产经营性的火灾事故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调查处理,其他火灾事故根据实际情况授权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章 调查范围和权限

第四条  发生下列火灾事故,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一)造成1以上死亡的火灾;

(二)造成3以上重伤的火灾;

(三)造成10以上家庭房屋受灾的火灾;

(四)造成300万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五)建筑物过火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火灾;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有必要开展调查处理的火灾。

第五条  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协助上级政府火灾事故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火灾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也可以对影响较大的一般火灾事故提级调查处理。

第三章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由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急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调查组应当及时邀请同级纪委监委机关介入调查处理。同级纪委监委机关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及时成立事故追究问责审查调查组,依法依规依纪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

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调查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基本情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应急处置行动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火灾事故性质;

(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火灾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确定调查重点,明确调查组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指导、督促调查组各成员协调配合开展调查工作;

(三)协调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调查工作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的,调查组组长可提出结论性意见,也可根据需要,报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交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灾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政府的批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负责舆情答疑、回应社会关切等。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牵头部门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装订归档。

第四章 火灾事故整改评估

第十五条  自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一年内,负责调查火灾事故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成立授权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成立火灾事故整改评估组。整改评估组原则上由参加调查的成员部门组成,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整改评估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落实或者再次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未及时追责的,火灾事故整改评估组应当向纪委监委机关或检察院、法院等机构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灾事故调查组、整改评估组成员在调查和评估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火灾事故调查和评估的纪律。

未经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整改评估组组长同意,火灾事故调查组、整改评估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信息。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下列行为的,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火灾事故调查中不认真履职、弄虚作假的;

(二)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的;

(三)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火灾事故的;

(二)对应当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不予调查处理的;

(三)阻碍、干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

(四)在火灾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五)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中15日和60日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相关行政处罚有规定的,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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