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龙凯时关于印发尊龙凯时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尊龙凯时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尊龙凯时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尊龙凯时
2018年12月28日
尊龙凯时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尊龙凯时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大做优做强,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尊龙凯时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
其他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与分配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即讲效率又讲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坚持以经济效益为导向,坚持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
第四条 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落实政府职能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企业的分级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与国资国企监管体制相匹配的工资分配分类分级监管体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餐费补贴以及节日补助等货币收入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将企业分为商业类企业、公益类企业、金融类企业和文化类企业,其中商业类企业细分为商业一类企业、商业二类企业。具体分类与自治区《实施意见》一致。
第二章 工资决定机制
第七条 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
(一)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2至3个,最多不超过4个。联动指标可从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风险成本控制、社会效益等大类指标的分项指标中选择。
1.商业一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或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其中,确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资本成本率要以行业平均水平为基础,依据资本市场对标结果确定;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经济增加值(或人均增加值)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
2.商业二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或任务完成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3.公益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主营业务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
4.金融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净利润(或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选取人均利润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主要选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指标。
5.文化类企业应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选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主要选取文化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文化企业社会贡献的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应、社会影响指标(如原创文化产品、演出场次、重大出版计划完成率、再版率、文化产品获奖等);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营业收入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
6.未分类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参照商业一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确定。
7.与工资总额挂钩的效益指标,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外界因素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要在一个会计年度清算完成后,经企业申请并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后方可变更。
(二)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建立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根据企业年度经济效益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1.企业经济效益(商业二类、公益类、文化类企业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下同)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70%范围内确定,且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对未完成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下达的经济效益考核目标值的,工资总额可适当少增。
2.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50%范围内确定;对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文化类企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以及其他未发生亏损的企业,工资总额可以少降或适度下降。
3.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后,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
4.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或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机构、新建项目、增加生产线等情况而规模性增加或减少人员的,可以参照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
第八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5月31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一)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包括企业(集团)本级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合并报表编制。企业应按照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
(二)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预算基数。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效益预算基数构成。
1.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认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没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认上年度工资总额基数的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实发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工资总额为基数;也可采用前3年实际发放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对于新组建企业,可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2.经济效益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财务决算表反映的经济效益指标完成值或前3年平均效益指标值为基数。经济效益预算指标目标值的确定,要按照效益持续改善向好且具有一定挑战性和行业可比性的价值导向,结合企业与履行出资人机构约定的效益指标值合理确定。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应与相同行业、相同年度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进行对标。对缺少行业对标主体的,应选取同功能性质企业或具有较强可比性的竞争类行业(企业)对标;对相同年度对标信息缺失的,可与近3年同行业(企业)的先进指标进行对标。
(三)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或者处于筹建期、初创期、战略调整期、快速扩张期的企业,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
(四)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高于调整前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1.国家和全区收入分配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2.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变动的;
3.新设立、兼并、收购或转让、破产、注销企业;
4.新建、扩建项目或企业机构进行重大调整;
5.对上年度损益进行较重大的追溯调整。
第九条 工资总额监管方式。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分别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
(一)商业一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管理。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3年企业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管理。
(二)商业二类、公益类、金融类、文化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管理。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工资分配未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管理。
(三)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如果出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规范或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四)对未分类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律实行核准制。
第十条 工资内部分配机制。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逐步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确保能够有效吸引、激励和留住关键人才。
第三章 职能和管理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发布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适时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负面清单进行调整完善;会同财政、国资监管部门指导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
(二)汇总、分析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送的所监管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备案材料,于每年10月底前形成书面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对在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工作中发现工资总额监管不规范、企业执行结果存在较大偏差、超提超发工资等情况的,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发出预警通知或提出整改要求。
(三)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按照《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等监督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分类指导所监管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核定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经济效益预算基数,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工资总额监管方式,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做好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每年8月底前将本机构的书面总结分析报告及所监管企业报送的《尊龙凯时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表》、总结分析报告等备案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按规定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三)按照《尊龙凯时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式样》,于每年9月底前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向社会如实披露所监管企业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总额、实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或下降幅度等信息。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的所监管企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做好年度预算,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对象的企业,由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所需的专项审计费用,由财政部门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指导所属子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预警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工资总额预算经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5月31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二)建立健全全员业绩绩效考核制度,逐步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强化工资分配与个人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员工能进能出。
(三)健全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增强企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长,出现亏损的,应缩减福利性项目。规范工资外收入,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
(五)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尊龙凯时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表》和分析报告等按规定向履行出资人机构报备。
(六)按照《尊龙凯时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式样》,于每年9月底前在本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如实披露企业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总额、实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或下降幅度等信息。尚未建立企业官方网站的可在本企业公告栏披露。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五条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实行监督检查分级负责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工资内外收入是指企业在工资总额内、外发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十六条 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的情况;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工资总额情况;
(三)企业实提、实发工资总额及结余工资总额情况;
(四)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全部工资性收入情况;
(五)企业执行国家和我区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复查、行政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对上一年度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违规情形应当主动纠正。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第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收到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自查报告后应当进行抽查,发现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按规定进行整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企业上一年度自查情况和本机构抽查情况汇总书面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条 根据企业自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抽查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联合抽查,并赴企业现场进行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对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的企业,应当连续两年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接受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和相关文件;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工资总额的批复文件;
(三)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内外收入的财务凭证;
(四)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
(五)经审计的财务决算表和审计报告;
(六)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自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为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
(一)不按规定报送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材料的;
(二)不按规定披露工资分配信息的;
(三)报送的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材料或披露的工资分配信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四)违规超提超发或列支工资总额、滥发工资外收入的。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违规列支工资总额、在工资总额外发放工资性收入等违规行为且经查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应按规定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存在超提工资总额的,超提的工资总额应在下一年度冲回,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依法依规补缴税款。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存在超发工资总额的,超发的工资总额应予清退,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依法依规补缴税款。其中,超发工资总额未超过当年应发工资总额5%的,可以不清退,但应按照超发的工资总额核减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额度。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在工资总额外发放工资性收入的,或者违规列支工资总额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按规定重新进行工资总额执行结果的清算。重新清算后存在超发工资总额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超发或者违规列支的工资总额超过当年度企业应发工资总额的5%、不超过10%(含)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按照10%的比例分别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薪酬、财务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企业超发或者违规列支的工资总额超过当年度企业应发工资总额10%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按照超发或违规列支的实际比例分别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薪酬、财务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并视违规情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情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国资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等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尊龙凯时现行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尊龙凯时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负面清单(2018年版)
2.尊龙凯时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表
3.尊龙凯时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式样
附件1
尊龙凯时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负面清单
(2018年版)
序号 | 事 项 内 容 |
1 | 工资总额增长不符合国家工资增长宏观调控政策 |
2 | 工资总额增长不符合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规定的国有资本回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 |
3 | 工资总额不合理增长,增幅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
4 | 经济效益考核目标值低于上年完成值,但工资总额增速仍超过上年增速 |
5 | 经济效益下降,但同期工资总额仍不合理增长 |
6 | 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未完成经济效益考核目标值,工资总额仍不合理增长 |
7 | 工资总额增量(绝对额)超过计提工资总额增量前净利润增量的50% |
8 |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9 | 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与企业经济效益或经营业绩之间无显著相关性 |
10 | 违规超提超发工资总额,违规列支工资总额,滥发工资外收入 |
11 | 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违规领取薪酬、违规享受福利性待遇 |
12 | 未按规定报送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备案、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备案 |
13 | 未按规定披露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企业工资分配信息 |
14 | 商业二类、文化类和公益类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以上,且工资总额增速仍较快 |
15 |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出现停产停业、半停产,或濒临破产、倒闭,但工资总额仍较快增长 |
附件2
尊龙凯时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表
(企业填报)
企业名称(章): 工资总额监管部门:
企业功能性质类型:□商业一类 □商业二类 □公益类 □金融类 □文化类 □未分类
项目(指标) | 年度 | 与上年相比 增长(下降)(%) | 市场对标情况 |
一、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 -- | -- | -- |
报出资监管机构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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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其中:集团本部的工资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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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出资监管机构清算确定的应发工资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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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其中:集团本部的应发工资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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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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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其中:集团本部的实发工资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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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职工年平均工资(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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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全国平均工资 倍 |
其中:集团本部职工年平均工资(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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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完成情况 | -- | -- | -- |
利润总额(或净利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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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增加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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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增加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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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收益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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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重大任务完成率(%)(请列明任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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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其他经济效益指标(请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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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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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与市场对标的劳动生产率指标完成情况 | -- | -- | -- |
人均利润(万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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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
人均经济增加值(万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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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
人均营业收入(万元/人) |
|
| □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
人均工作量(请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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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
其他劳动生产率指标(请列明) |
|
| □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
人工成本利润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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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
人事费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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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
其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请列明) |
|
| □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
附件3
尊龙凯时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式样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披露式样
国有企业( )年度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42号)、《尊龙凯时关于印发尊龙凯时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8〕 号)规定,现将本机构所监管国有企业( )年度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如下:
企业名称 | 本机构清算确定的应付工资总额(万元) | 当年度实发工资总额(万元) | 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 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幅度(%) | 说明 |
企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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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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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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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二、国有企业披露式样
( )年度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42号)、《尊龙凯时关于印发尊龙凯时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8〕 号)规定,现将本公司( )年度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如下: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应付工资总额(万元) | 当年度实发工资总额 (万元) | 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元/年) | 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幅度(%)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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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政策解读:《尊龙凯时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