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龙凯时办公室关于印发尊龙凯时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尊龙凯时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尊龙凯时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尊龙凯时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尊龙凯时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
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乱象,根据《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280 号)要求,2018年9月—12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上下联动、属地管理,全面清理、彻底整治,标本兼治、务求实效,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推动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和耕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机制
成立尊龙凯时市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市各县区开展专项行动。
组 长:秦春成 市长
副 组 长:彭代元 副市长
谢灵忠 副市长
成 员:杨水才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郑文宝 市政府办公室调研员
王 健 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
时 曦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
叶桂忠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周 云 市公安局副局长
蒋伟名 市民政局局长
谷海洪 市财政局局长
李安平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
谢小明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蔡立圭 市农业局局长
李 滨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
罗建章 市旅游发展委主任
周作智 市工商局局长
廖建秋 市质监局局长
吴应新 市扶贫办主任
吴晓罡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专项行动具体工作的组织落实,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蔡立圭、谢小明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市农业局副局长蒋碧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济明担任。
办公室下设综合组、政策与鉴定组、执法整治组、惩治督导组。各成员单位要落实1名联络员,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承担办公室下设各组的具体工作,并从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成员单位抽调专人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
其中,综合组由市农业局牵头,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和组织工作,协调组织召开重要会议,牵头起草领导讲话、总结报告等重要材料;调度通报各县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进展,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全市清理整治情况;统计汇总各县区自查清理整治情况,形成市级自查、整治报告;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采访宣传、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政策与鉴定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具体负责指导各县区做好“大棚房”清理整治政策指导,解读政策界定、法律依据;设立鉴定专家小组,对是否属于违法违规建设进行鉴定、定性,并指导各县(区)鉴定专家小组开展工作;提供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业务咨询指导工作。
执法整治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具体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展问题查处、整治整改工作;指导做好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中涉及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用地合规性审查;指导各县区根据自查清理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整治整改;指导各县区国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惩治督导组由市农业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具体包括拟定领导小组联合督导方案,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督导组,对各地专项行动推进情况开展督查督导和实地抽查核实;督促各县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对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由农业、财政等部门坚决追回;对发现弄虚作假、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由各级纪委监委严肃问责追责;指导各县区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三、清理整治范围
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假借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对农业大棚看护房等生产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超标的,要区分情况,对农民自建自用的并且仍然是用于农业生产的,不作为此次清理整治的范围。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9月中旬至10月中旬)
各县区开展全面自查,汇总各类违法违规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形成自查清理报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1.县乡自查。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专项行动要求,组织相关部门采用无人机、现场核实等手段,对辖区内的各类农业园区、农业大棚、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等进行全面自查,并结合国土部门发现的问题,全面收集整理清理整治范围内,特别是假借农业大棚之名实施违法违规非农设施建设所涉及的土地承包、流转、审批、备案等相关信息,找准问题,以乡镇为单位,逐个入园入棚现场核查,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填写《“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自查情况调查表》(附件1),经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各乡镇上报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并经主要负责同志审定签字后,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市级核查。市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核查组对辖区各县区上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填报尊龙凯时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形成全市清理自查情况报告,报自治区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
(二)整治整改阶段(10月中旬至12月中旬)
1.县区整治整改。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专项行动方案,依照属地原则组织开展问题查处、整治整改和问责追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严肃问责追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明确牵头部门、责任人员和完成时限,推进查处和整改纠正,组织落实完成整治整改。
2.县级上报。各县区汇总整治整改情况后,填写《“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附件3),并形成专项行动整治情况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3.实地抽查。12月15日前,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汇总各县区上报情况,组织联合督导组对部分重点县(区)清理自查及查处整改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核查,对整治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总结上报阶段(12月底前)
12月20日前,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县区情况,认真总结,形成尊龙凯时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和整治情况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
五、重点任务
(一)全面自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产业振兴、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和管理办法,认真开展清理自查,不留死角,掌握实情。全面收集整理假借农业大棚之名实施违法违规非农设施建设所涉及的土地承包、流转、审批、备案等相关档案信息,找出问题节点,追查问题根源,对自查清理发现的问题,逐一建立问题台账,并核实是否享受财政补助等情况,以乡镇为单位,逐级汇总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彻底整改提供依据。
(二)全面整改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查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假借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的,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作为清理整治重点,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三)严格查处
各县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各级国土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区要逐一自查“大棚房”是否享受财政补助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对其中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坚决追回。
(四)严肃纪律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对在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问题中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各级纪委监委要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恢复耕地生产功能
各县区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各级农业部门和国土部门要主动作为,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六)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举报制度。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严格属地管理,压实属地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承担此次专项行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的组织领导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组织落实,把清理整治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组,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和维护农村稳定。
(二)加强协作。本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由各级农业、国土部门共同负责,各成员单位参与配合,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统筹协调推进专项行动,加强专项行动指导和督促,各尽其责,联合行动,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肃督导问责。各县区对专项行动每一个环节,都要严肃认真督导。抓住典型案例,剖析问题根源,及时向社会通报。将专项行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健全问责机制,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行警示教育。
(四)定期上报信息。实行专项行动信息周报制度。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时调度汇总,于每周一定期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上周本县区清理整治情况,对清查中发现的重大情况,要随时上报,确保清理整治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五)接受社会监督。在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期间,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制度。各县区也要设立群众有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接受舆论监督。各级纪委监委接到的“大棚房”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同时移交本级专项行动协调推进机构。
设立尊龙凯时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举报电话,市农业局举报电话:2830706;市国土资源局举报电话:2814253。
附件:1.“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自查情况调查表
2.“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自查情况汇总表
3.“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
附件1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自查情况调查表
________市_______县(市、区)_______乡镇(街道) 单位:亩、万元、平方米
乡镇名称 | 序号 | 设施农业项目名称 | 目前经营(建设)主体名称 | 违法建筑用途 | 违法建筑面积 | 是否获得国家农业补助资金 | 项目实际建设占用 土地总面积 | 项目中违法建设 占地总面积 | 项目违法违规类型 | ||||||||||||
| 补助金额 |
| 耕地面积 |
| 耕地面积 | “大棚房” | 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 | 依托农业生产违法违规占地进行非农建设 | 存在将建设用地按照设施农用地审核备案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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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补助 | 省级补助 | 市县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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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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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
| 存在问题的大棚数量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XX | 1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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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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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本表由县(市)组织自查清理时填写,反映存在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项目情况。
2.栏5违法建筑用途指违法建筑实际用途,按照“大棚房、普通住宅、别墅(庄园)、餐饮酒店、景观设施、休闲娱乐设施、物流仓储”等具体类型填写。
3.表格栏18、栏20、栏21、栏22,属某一类问题的,在相应的表格栏填“1”,不属于该类问题的,在相应表格栏填“0”。
附件2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自查情况汇总表
单位:个、亩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 | 设施农业情况 | 违法违规建设情况 | 违法违规 占地面积 | |||||||||||||||||||
小计 | 塑料 大棚 | 日光 温室 | 连栋 温室 | 其他 | 小计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其他 | 耕地 |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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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Ⅰ类指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假借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
Ⅱ类指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Ⅲ类指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附件3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
_______________(区、市、县) 单位:个、亩、万元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占地 面积 | 建设 地点 | 土地 流转 起止 时间 | 棚 数 | 建设主体 | 计划整改到位时间 | |||||||||
主体 名称 | 建设 总投资 | 其中享受财政补助 | 始建 时间 | 违规 性质 | 违规 面积 | |||||||||||
占用 耕地 | 其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
中央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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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乡(街道)、村 | *年*月 —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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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 Ⅰ、Ⅱ、 Ⅲ、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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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是违法违规情况明细表,要求逐个项目填写,项目是指各种资金来源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如一次性投资建设的10个棚,视为1个项目,在一行填写。
2.违规性质可分为Ⅰ、Ⅱ、Ⅲ类及其他,其中Ⅰ类指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假借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Ⅱ类指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Ⅲ类指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