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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  引  号] 114503000076341378/2016-10365
  2. [发文机构] 尊龙凯时办公室
  3. [标  题] 尊龙凯时关于印发尊龙凯时市 无偿献血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4. [发文字号] 市政〔2016〕47号
  5. [成文日期] 2016-07-05
  6. [印发日期] 2016-07-06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08-12
  9. [有  效  性] 有效

尊龙凯时关于印发尊龙凯时市 无偿献血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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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中央及自治区驻尊龙凯时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尊龙凯时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尊龙凯时

                           201675

尊龙凯时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条 为确保尊龙凯时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3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尊龙凯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工作,保障工作经费,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尊龙凯时市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献血办),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市献血办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全市无偿献血规划和年度无偿献血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协调、督促各县(区)和相关部门做好无偿献血工作;制定各部门的职责和考核标准,组织对县(区)和相关部门的无偿献血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三)落实无偿献血工作必须的经费,监督无偿献血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组织全市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和科普教育工作。

(五)组织落实表彰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县(区)人民政府参照设立相应机构。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无偿献血工作,并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无偿献血工作和采供血机构。

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新闻机构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据相关规定对血站、献血站(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教育部门负责将血液和无偿献血科普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或开设专题讲座。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无偿献血工作经费保障。

人社、编制部门负责解决采供血机构人员编制、人员聘用和技术职称评定等工作,分类指导绩效工资改革。

公安、城管部门负责支持在城市社区、公共场所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工作;为移动献血屋和采血车停放提供便利,维护好献血现场秩序。

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和支持无偿献血场所规划

各级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组织、表彰等工作,组织动员会员积极参与献血。

工、青、妇、各社会团体及其他部门要积极参与并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和组织等工作。

驻尊龙凯时的部队、高校等单位要积极做好无偿献血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无偿献血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包括无偿献血计提费用,单位和个人的捐助等。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以各种方式依法捐助献血事业。

第六条提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含暂住三个月以上),年龄在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要求再次献血时,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社会树立典型。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无偿献血的具体实施工作,统计和上报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献血公民人数,并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公民献血。

第七条 公民每次献血量:全血献血者每次可献全血400毫升,或者300毫升,或者200毫升。两次献血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两次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2周,单采血小板次数不大于24/年,因特殊配型需要,由医生批准,最短间隔时间不少于1周。

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医疗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卫生组织。尊龙凯时市中心血站为本市法定采供血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血液采集和临床供血。血站按《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项目、内容和范围内开展采供血工作。要严格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采集、检测、贮存、供应血液。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可设立献血屋和流动采血车,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和便利的献血条件。鼓励血站开展科研和技术创新工作。

第九条单采血浆站要严格按照《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采集原料血浆,应当在规定的采浆区域内组织、动员供血浆者,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冒充无偿献血机构进行采集。

第十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时,必须对血站提供的血液制品严格核对,严禁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凡遇大量紧急用血,市献血办要进行组织协调,血站和医疗机构要在最短时间内采取就地应急采血、专车送(取)血等办法保障紧急用血。各项措施必须符合《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凡在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享受下列用血优惠待遇:

(一)无偿献血累计800毫升(含800毫升)以上者,临床用血时本人终身无限量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二)无偿献血累计达200毫升—800毫升(不含800毫升)者,临床用血时本人3年内(按最后一次无偿献血时间计算)无限量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3年后按献血量的2倍免交上述费用。

(三)无偿献血不足200毫升或参加献血后经血液检验不合格者,临床用血时本人可按献血量等量免交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四)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有直系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5年内可按献血量的2倍免交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终身按献血总量等量免交上述费用。

(五)献血者献血后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无偿献血公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后(含在外地用血),备齐相关资料(用血清单、用血发票、无偿献血证、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份证、以及献血者和用血者关系有效证明),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由医疗机构按规定审核在办理出院手续时予以报销费用,医疗机构每季度把献血返还资料汇总后报市中心血站并与其结算。

血站要落实无偿献血者用血返还政策,简化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为鼓励广大公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按照《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30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市红十字会每两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符合国家无偿献血奖励标准的献血者、无偿献血宣传和组织工作及临床用血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861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尊龙凯时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市政2008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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