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龙凯时关于对尊龙凯时市漓江桥扩建工程(象山段)国有土地上房屋 作出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尊龙凯时市漓江桥扩建工程(象山段)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尊龙凯时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2012〕58号)的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尊龙凯时市漓江桥扩建工程(象山段)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尊龙凯时市漓江桥扩建工程
二、房屋征收范围:漓江桥南侧安新小区606栋和607栋。该项目本期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38户,总建筑面积约0.41万平方米(具体征收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本项目征收主体为尊龙凯时,实施单位为尊龙凯时市象山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完成。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尊龙凯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象山区漓江桥南侧安新小区606栋1-1。
联系人:粟靖升 联系电话:18978341553
联系人:蔡有东 联系电话:13978335530
联系人:尹章武 联系电话:13087737915
办公电话:0773-2869039
监督电话:0773-2824707
特此公告。
附件:1.尊龙凯时市漓江桥扩建工程(象山段)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2.尊龙凯时市漓江桥扩建工程项目规划红线图
尊龙凯时
2016年7月8日
附件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关于尊龙凯时市漓江桥扩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市发改行审字〔2011〕110号)、《关于尊龙凯时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漓江桥扩建工程建设用地规划定点批复》(市规管〔2015〕81号)、《关于尊龙凯时市漓江桥扩建工程项目用地预审的批复》(市国土资预审字〔2015〕12号),进行尊龙凯时市漓江桥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并对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为确保本项目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尊龙凯时市漓江桥扩建工程项目(象山段)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征收范围为:漓江桥南侧安新小区606栋和607栋。该项目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38户,总建筑面积约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一)征收人:本项目征收主体为尊龙凯时,征收实施单位为尊龙凯时市象山区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权属人
三、征收补偿的依据及原则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尊龙凯时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2012〕58号),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或相关部门文件认定中载明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尊龙凯时市漓江桥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发布预公告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交易、析产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户房屋基本情况
详见《尊龙凯时市漓江桥扩建工程象山段房屋征收调查汇总表》。
五、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面积认定,以认定为有效的面积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六、征收安置与补偿方式
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产权调换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二)产权调换方式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拟用百年荟城市广场的商品房(现房)进行产权调换。具体户型、建筑面积如下:
1.户型为二房二厅,建筑面积约89至93平方米;
2.公寓式户型上下各一层,建筑面积约72至79平方米。
选择产权调换的选房顺序,以签订征收协议并按约定时间交出被征收房屋的先后排序,优先选择符合其安置条件的安置房屋。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也可选择同类似地段二手房进行产权调换。
七、征收房屋安置与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登记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合法有效的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予以补偿。评估时点为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尊龙凯时市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对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登记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安置,安置房套内面积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的套内面积。同时,对被征收房屋分别给予:
(一)补助:
1.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分户房地产评估价值(不含装修和附属设施费用)的10%给予货币补助;
2.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5%的补助。
(二)提前搬迁奖励:
1.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4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的搬迁奖励。超过上述规定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2.对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15%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10%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4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5%的搬迁奖励。超过上述规定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三)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助面积、搬迁奖励面积以及安置房屋增加的公摊面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互不结算;安置房屋超过被征收房屋原产权建筑面积(扣除征收补助面积、搬迁奖励面积、增加的公摊面积外)10%以内(含10%)的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的80%结算,再超过被征收房屋原产权建筑面积10%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的100%结算。
(四)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次支付搬迁费,每次搬迁费总计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给付;实行产权调换的给予二次搬迁费。
(五)临时安置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4%支付,每套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费总计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2.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的,在过渡期内,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4%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费;每套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费总计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支付;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开始计发。临时安置费支付至安置房交付后2个月。因征收人原因造成临时过渡安置超过24个月的,自逾期之月起按150%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且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非被征收人责任临时过渡安置超过24个月的,自逾期之月起按50%支付临时安置费。
八、装修及其他补偿
(一)室内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按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内的电话、信息网络、有线电视网、空调和独立供电、独立供水设施等迁移的,按当年迁移安装费用支付各项迁移费;实行货币补偿或由于搬迁后不再使用的,按当年的安装费用支付。
九、对自建无证建筑(附属物)的处理
(一)被征收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自行拆除无证房屋(附属物)的,按以下方式予以自拆补助:钢架棚200元/㎡;简易结构房屋450元/㎡;砖木结构房屋650元/㎡;砖混结构房屋950元/㎡;
(二)违法建筑和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以补偿。
十、征收期限及办公地点
(一)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完成;
(二)办公地点:象山区漓江桥南侧安新小区606栋1-1。
十一、其他说明
本征收补偿方案未详之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尊龙凯时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2012〕5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