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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  引  号] 114503000076341378/2016-10328
  2. [发文机构] 尊龙凯时办公室
  3. [标  题] 尊龙凯时办公室关于印发尊龙凯时市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 [发文字号] 市政办〔2016〕25号
  5. [成文日期] 2016-04-28
  6. [印发日期] 2016-04-28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05-23
  9. [有  效  性] 有效

尊龙凯时办公室关于印发尊龙凯时市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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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尊龙凯时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尊龙凯时办公室

                           2016428

尊龙凯时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以下简称《条例》)《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尊龙凯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3号)《尊龙凯时办公室关于印发尊龙凯时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69号)等有关规定和市政府漓江综合治理与生态保护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尊龙凯时养殖业污染防治,促进传统畜牧业转型升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结合尊龙凯时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建设尊龙凯时国际旅游胜地为先导,以“美丽尊龙凯时·生态乡村”建设为抓手,以保障区域环境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主要污染物减排为主线,形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切实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实现县区畜禽养殖规模与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畜禽规模养殖空间布局依法合理,畜牧业科学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

二、规模养殖标准

根据《条例》的规定和尊龙凯时畜牧业发展状况,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确定为:

(一)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

(二)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

(三)肉羊年出栏≥500头,种羊存栏≥300头;

(四)肉鸡年出栏≥500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

(五)肉鸭年出栏≥25000,蛋鸭存栏≥3000只;

(六)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动物养殖场(小区)。

三、工作目标

3年时间,全市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全部搬迁或依法关闭、转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得到遏制。到2020年,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均建有与粪污产生量相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和贮存利用设施,实现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畜禽规模养殖造成的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具体指标为:2016年底前市区漓江段干流、支流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或拆迁率达100%2016年底前全州县、兴安县、荔浦县、灵川县、阳朔县、平乐县禁养区的地理标注工作完成率达100%,同时开展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或拆迁试点示范工作;2017年底前恭城瑶族自治县、资源县、龙胜各族自治县、灌阳县、永福县禁养区的地理标注工作完成率达100%2018年底前各县区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或拆迁率达100%;到2020年,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0%

四、工作重点及分工

(一)制定相关规划

2016年底前,县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完成本辖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县区环保部门完成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发布。

畜牧业发展规划的发布单位:县区人民政府;规划实施单位: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区水产畜牧、环保、农业、水利、国土、林业、住建等部门;指导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规划等部门。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发布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实施单位: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区环保、水产畜牧、农业、水利、国土、林业、住建等部门;指导单位:市规划、环保等部门。

(二)划定养殖区域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县区禁养区的地理标注和发布工作,并依法推进分区管理,制定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拆迁计划,落实养殖场关停拆迁补助,确保2018年底前各县区禁养区内的所有养殖场全部关闭或拆除。

划定养殖区域的发布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实施单位:县区规划、环保、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配合单位:县区农业、水利、国土、林业、住建等部门;指导单位:市规划、环保、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

(三)严格准入管理

强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环评管理,新建、改扩建和正在经营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20165月开始市主城区限养殖区范围内严禁新(扩)建设养殖场(小区),2016年底前,除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均应完成环评手续,未能通过环评的,应在6个月内整改完毕,对未按时补办手续、未按时完成整改、治污设施运行不符合规范或不能委托治污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相关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农村能源沼气工程必须达到设计、施工标准和质量要求,沼气工程技术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审核。

严格准入管理的实施单位:县区环保部门;配合单位: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农村能源等部门;指导单位:市环保、水产畜牧兽医、农村能源等部门。

(四)加强监管执法

严格执法监督。落实畜禽养殖属地化管理主体责任,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执法监督手段。加大市区和农村地区环境监察力度,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强化农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逐步将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纳入环保部门监测范围,对污染治理不到位的养殖场(小区)责令限期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停止养殖活动。擅自向水体等外环境排放畜禽污染物的养殖场(小区),依法封堵排污口并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依法从严查处。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农村能源沼气工程的安全监管和维护。

监管执法的实施单位:县区环保部门;配合单位:县区水产畜牧兽医、林业、水利、城管等部门;指导单位:市环保、城管、水产畜牧兽医、农村能源等部门。

(五)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

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按照国家总量减排有关要求,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土地消纳能力,建设完善畜禽养殖场(小区)雨污分流、粪污收集系统和废弃物储存处理设施,鼓励采取单独清除粪便的干清粪工艺和固液分离工艺。其中,对周边消纳土地充足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鼓励采取种养结合、生态还田模式;对周边消纳土地不足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鼓励采取粪污加工制肥或深度处理工艺,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再行还田利用或达标排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配套建设具有无害化处置病死畜禽能力的综合利用设施。同时,要结合当地畜牧业发展实际,在编制种植业、林果业发展规划和农田基本建设规划中,把田间畜禽粪污储存与利用设施设备纳入设计建设内容,形成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与田间利用工程相互配套的粪污处理与利用系统。

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单位:县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配合单位:县区环保、农村能源等部门;指导单位:市环保、水产畜牧兽医、农村能源等部门。

(六)制定推进政策

2016年底前,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贯彻《条例》和本方案的实施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畜禽规模养殖总量控制措施、养殖区域布局措施、养殖过程产生的粪污与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农牧结合、林牧结合激励措施、法律责任等。

制定推进政策的实施单位: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区水产畜牧兽医、环保、水利、国土、林业、农业、住建等部门;指导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环保、农业、水利、国土、林业、住建、城市管理、农村能源等部门。

五、实施步骤

各县区要参照本方案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辖区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一)试点阶段

20162017年,获得生猪养殖大县奖励以及位于漓江、桂江水系干流支流沿岸的县区,选择养殖密度高、养殖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先行试点,建成与周边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废弃物收集、处理中心,开展种养平衡试点示范,探索建立适合当地的清洁养殖模式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处理与利用模式。

(二)全面实施阶段

20182019年,全面完成各地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关闭或拆迁,清洁养殖模式在全市各地广泛应用,建立分散养殖粪污储存、回收、转化和利用体系,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政策,种植业与养殖业有效结合,利用畜禽废弃物加工有机肥的使用率提高,重点畜禽养殖区域实现化肥零增长。

(三)总结提升阶段

十三五末期,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基本实行清洁养殖模式,畜禽养殖废弃物基本实现综合利用或委托处理,生态种养模式广泛应用,实现化肥零增长的县达到40%,各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套的病死畜禽综合处理设施均建成。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贯彻落实《条例》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落实《条例》精神作为美丽尊龙凯时乡村建设活动的抓手,按照依法履职要求,统一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联动,严格考核,严格问责。

(二)落实资金支持,整合政策资源。

县区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工作经费;要协调有关部门,把畜牧业发展、农机购置、农村能源、生态种养的相关资金进行有效整合;要落实相关奖励优惠政策,提高各方积极性。

(三)抓好宣传发动,强化主体责任。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条例》宣传,积极组织各部门、企业、养殖户深入学习《条例》内容,提高畜禽养殖业主自觉遵守《条例》的意识,让业主明白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要设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投诉举报渠道。

(四)加强技术支撑,提高质量效益。

各级科技、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对畜禽养殖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生态化利用技术创新,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科研攻关及推广应用支持力度,有效提高种养效益和生态效益,发挥良好示范带动作用。

(五)实行进度跟踪,建立倒逼机制。

市建立贯彻落实《条例》工作进度跟踪制度,每季度跟踪统计各县区落实《条例》工作进度,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进展情况;建立完善相关支持政策,从2016年起,农牧业发展项目资金优先支持已制定推进《条例》政策的县区;从2017年起,对未制定完成并发布县域畜牧业发展规划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县区,市相关部门全面停止安排支持其畜禽养殖业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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