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龙凯时关于芦笛路棚户区改造项目 下穿道路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尊龙凯时市芦笛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尊龙凯时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2012〕58号)的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芦笛路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下穿道路部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尊龙凯时市芦笛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下穿道路工程
二、房屋征收范围:芦笛路40号16栋工业用房(现芦笛路40号1栋东南侧);芦笛路40号3栋7间门面(现芦笛路40号1栋东南侧);芦笛路40号1栋8间门面(现芦笛路40号1栋西南侧);芦笛路40号2栋百纺一间办公室;芦笛路48号-1至48号-3号住宅及门面(原芦笛路12号底商住宅楼1层商铺);芦笛路48号-4至48号-6号住宅及门面(原芦笛路10号1栋);芦笛路46号(原果露厂厂区)、芦笛路48号-7至48号-16(原芦笛路46号10栋);芦笛路36号1栋(3户)。该项目本期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12户,总建筑面积约总面积约2400平方米(具体征收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本项目征收主体为尊龙凯时,实施单位为尊龙凯时市叠彩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完成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尊龙凯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尊龙凯时市叠彩区桂香里2号石山绿化站院内
联系人:蒋 闻 联系电话:13978316600
王凯民 联系电话:13977324999
办公电话:0773-2858890
监督电话:0773-2817748
特此公告
附件:1.尊龙凯时市芦笛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下穿道路部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2.尊龙凯时市芦笛路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图
尊龙凯时
2016年3月2日
附件1
尊龙凯时市芦笛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下穿道路部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根据市发改行审字〔2013〕370号、市规管〔2014〕45号、市国土资预审字〔2014〕8号文件,进行芦笛路下穿道路建设,并需对道路建设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为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尊龙凯时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2012〕5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尊龙凯时市芦笛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下穿道路工程房屋征收范围为:芦笛路40号16栋工业用房(现芦笛路40号1栋东南侧);芦笛路40号3栋7间门面(现芦笛路40号1栋东南侧);芦笛路40号1栋8间门面(现芦笛路40号1栋西南侧);芦笛路40号2栋百纺一间办公室;芦笛路48号-1至48号-3号住宅及门面(原芦笛路12号底商住宅楼1层商铺);芦笛路48号-4至48号-6号住宅及门面(原芦笛路10号1栋);芦笛路46号(原果露厂厂区)、芦笛路48号-7至48号-16(原芦笛路46号10栋);芦笛路36号1栋(3户)。该项目本期共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12户,总面积约2400平方米。(具体征收范围详见红线图)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一)征收人:本项目征收主体为尊龙凯时, 征收实施单位为尊龙凯时市叠彩区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权属人。
三、被征收房屋补偿依据及原则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尊龙凯时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2012〕58号)的规定,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或相关部门文件认定中载明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尊龙凯时市芦笛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下穿道路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发布预公告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交易、析产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户房屋基本情况
详见《尊龙凯时市芦笛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下穿道路部分房屋征收调查汇总表》。
五、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的认定
(一)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计算,被征收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面积认定,以认定为有效的面积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六、征收安置与补偿方式
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产权调换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对选择货币补偿并自行解决安置房屋的被征收户,按房地产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方式
由于该项目属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具备原地安置条件,因此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行异地安置。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用位于叠彩区抗战路西侧(湘桂铁路以东、群众路以南、抗战路以西、凤集小学以北)地块安置地点内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或者在叠彩区范围内相同或相邻地段同类型的二手房进行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选房顺序,以签订征收协议并按约定时间交出被征收房屋的先后排序,优先选择符合其安置条件的安置房屋。
七、征收房屋安置与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合法有效的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予以补偿。评估时点为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尊龙凯时市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安置。原则上实行“征一套还一套”,安置房套内面积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的套内面积。
同时,对被征收房屋分别给予:
1.补助
(1)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分户房地产评估价值(不含装修和附属设施费用)的10%给予货币补助;
(2)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5%的补助。
2.提前搬迁奖励
(1)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4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搬迁奖励。超过上述规定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2)对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5%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0%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4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5%的搬迁奖励。超过上述规定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3.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助面积、搬迁奖励面积以及安置房屋增加的公摊面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互不结算;安置房屋超过被征收房屋原产权建筑面积(扣除征收补助面积、搬迁奖励面积、增加的公摊面积外)10%的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格的80%结算,再超过被征收房屋原产权建筑面积10%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房屋评估价格的100%结算。
4.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记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次支付搬迁费,每次搬迁费总计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给付;实行产权调换的给予二次搬迁费。
5.临时安置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4%支付,每套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费总计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2)选择产权调换:
A.选择二手房进行产权调换的,给予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4%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费;每套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费总计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支付。
B.选择在抗战路安置点进行产权调换的,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4%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费;每套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费总计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支付。临时过渡期限24个月,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开始计时。临时安置费支付至安置房交付后3个月止,因征收人原因造成临时安置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150%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登记为非住宅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并给予:
1.补助
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非住宅用房分户房地产评估价值(不含装修和附属设施费用)的10%给予货币补助;
2.提前搬迁奖励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4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搬迁奖励。超过上述规定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3.搬迁费:按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运输的市场价格支付搬迁费。对无法按市场价格确定搬迁费的,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又达不成协议的,通过评估确定搬迁费用。每次搬迁费总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给付。
4.临时安置费:
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4%支付。
5.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
(1)依照营业执照登记的从业人数,按尊龙凯时市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每个从业人员一次性3个月的生活补助。
(2)对营业性用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3%的货币补偿;对营业配套用房(仓库、厂房等)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1%的货币补偿。
房屋征收公告前已停产、停业的以及“住改非”的房屋,不享受本条规定的补偿。
(三)住改非房屋经营性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登记为住宅用房,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经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登记并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持续经营、有纳税记录的经营性用房(简称“住改非”),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对其附加值及经营效益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住改非”房屋的经营性补偿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住改非”经营性补偿由被征收人所得。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八、装修及其他补偿
(一)室内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按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内的电话、信息网络、有线电视网、空调和独立供电、独立供水设施等迁移的,按当年迁移安装费用支付各项迁移费;实行货币补偿或由于搬迁后不再使用的,按当年的安装费用支付。
九、对自建无证房屋(附属物)的处理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自行拆除无证房屋或附属物的,按以下方式予以自拆补助:钢架棚200元/㎡;简易结构房屋450元/㎡;砖木结构房屋650元/㎡;砖混结构房屋950元/㎡;
(二)违章建筑和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以补偿。
十、征收期限及办公地点
(一)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下发之日起60日内;
(二)办公地点:尊龙凯时市叠彩区桂香里2号石山绿化站院内。
十一、其他说明
本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之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尊龙凯时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2012〕58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