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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23年尊龙凯时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总158号(经济类90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3-06-06 09:25 来源:尊龙凯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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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旭、杨斯名、刘昊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调整青狮潭水库水质保护环境生态补偿机制资金来源的建议》。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人民政府特别是灵川县人民政府为保护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物力,有效保证了尊龙凯时市六城区及灵川县居民喝上干净水、卫生水、放心水。

    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批准《尊龙凯时市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规定》后,我委已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局等职能单位,充分发挥推动建立青狮潭水库生态补偿机制联席会议作用,正在研究建立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目前,灵川县人民政府已委托尊龙凯时师范大学法学院起草了《青狮潭水库生态补偿机制(初稿)》,生态补偿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下一步,将广泛征求各职能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对初稿进行补充修改完善。

    关于“从饮用水水费收入中按10%的比例提取”问题,我们认为在当前政策规定下落实起来有难度。理由如下:

    一、以生态补偿资金的名义搭车收费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2020年12月23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明确,对供水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国家出台的文件不允许在水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供水企业应该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终端销售价格收取用户用水价格。因此以生态补偿资金及其他名义搭车收费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二、以生态补偿资金及其他名义纳入城镇供水定价成本无法律依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5号令)规定,城镇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主要是指供水企业的固定资产按照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和与供水业务有关的软件、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原值在有效期内的摊销。而运行维护费则是指供水企业维持供水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原水费、外购成品水费、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其他运营费用。其中,原水费是指供水企业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务购入原水的费用(含原水预处理费用),外购成品水费是指供水企业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务外购成品水的费用。上述可计入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未包含类似生态补偿资金的内容,按照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必须坚持合法性的原则,生态补偿资金不能纳入城镇供水定价成本。

    三、从企业准许收益中筹集存在困难。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等原因,市自来水公司自2012年调整供水价格后,截至目前已有11年未调整价格,企业经营比较困难。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城镇供水价格时,应当以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当地用水结构为基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管理办法》已经对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进行了要求,就是保本微利。如从供水企业收取的水费中按10%的比例提取,则将导致供水企业出现大幅亏损,影响供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安全优质供水。

    综上所述,从饮用水水费收入中按10%的比例筹集生态补偿资金,在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没有变化前,还没有落实及执行的空间。

    请您继续对我们工作予以关心并提出宝贵的批评和意见!


    尊龙凯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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