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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龙凯时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投诉处理决定书(市财采决〔2024〕2号)

2024-04-24 10:35 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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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尊龙凯时宏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48-1号南宁江南万达广场C16号楼十五层1530号房-B19号

 法定代表人:杨春雄

 被投诉人1:尊龙凯时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尊龙凯时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5楼

 被投诉人2: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尊龙凯时医院

 地址:尊龙凯时市临桂区沙塘路8号

一、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A标段评标办法2、技术性能分(2)质量技术分中针对检测报告委托单位(送检人)前后设置不统一;其中“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多层实木板)、浸渍胶膜纸饰面创花板、中密度纤维板”3份检测报告设置不合理。

 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B标段评标办法2、技术性能分(1)质量技术分中针对检测报告委托单位(送检人)前后设置不统一;其中“中密度纤维板、激光封边条、红杉木木皮、阻燃抗菌布料、无铅皮革、热熔胶”7份检测报告设置不合理。

 3、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C标段评标办法2、技术性能分(1)质量技术分中针对检测报告委托单位(送检人)前后设置不统一。

 4、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D标段评标办法2、技术性能分(1)质童技术分中针对检测报告委托单位(送检人)前后设置不统一;其中“高密度纤维板、水性胶粘剂(白乳胶)、拉手”3份检测报告设置不合理。

 5、更改后评分办法: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E标段评标办法2、技术性能分(2)质量技术分(满分6分)

 投标人或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商提供自由第三方检测(验)机构出具的,符合参数要求的检测(验)报告复印件,所提供的检测(验)报告必须是通过计量认证(CMA标识)的机构出具的方为有效:1)塑粉:符合 GB/T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产品有害物质限量中重金属含量(限色漆)四项检测结果均为木检出。检测标准设置不合理。

 6、招标文件第三章C标段采购需求,第18项货物冰箱,第19项货物洗衣机,第20项货物电磁炉设置不合理。

 7、采购代理机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合理。

 8、C标段评标办法履约能力分(2)设计方案分(满分12分)评标方法及评分办法设置不合理,变相设置不合理评审办法,对潜在供应商差别对待。

二、审查情况

 (一)投诉事项1

 1、GB/T 29407-2012《阻燃木材及阻燃人造板生产技术规范》标准中“9.1阻燃性能的检验”中已明确:燃烧性能应按照GB 8624及其引用的相关标准方法、GB 20286中涉及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2、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已注明“以上参数要求可选择相应的标准送检。”,投标人可根据需求选择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未限制一定要是招标文件所列明的标准。

 3、不同分标采购的货物产品不一样,采购人有不同的使用需求,所要求的技术参数和标准不一样,符合项目的特点。

 4、“投标人或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家提供由第三方检测(验)机构出具的……”与后面“注:……产品的委托单位(送检人)可以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商、投标人或原材料供应商,……”前后不一致的问题,该投诉事项并未依法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该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综上所述,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二)投诉事项2

 1、对于该投诉事项事实依据1和3,招标文件中评分办法中已注明“以上参数要求可选择相应的标准送检。”投标人可根据需求选择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未限制一定要是招标文件所列明的标准。

 2、对于该投诉事项事实依据2、4、5、6、7,(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三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对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是允许的,也是合理的,采购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使用需要,选择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也可以提高相应技术参数的技术要求;(2)“未检出”本身并不属于固定值,属于小于等于某一个值。

 3、对于该投诉事项事实依据8,前后不一致的问题,该投诉事项并未依法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该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综上所述,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三)投诉事项3

 该投诉事项并未依法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该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四)投诉事项4

 1、对于该投诉事项事实依据1和3,招标文件中评分办法中已注明“以上参数要求可选择相应的标准送检。”投标人可根据需求选择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未限制一定要是招标文件所列明的标准。

 2、对于该投诉事项事实依据2,不同分标采购的货物产品不一样,采购人有不同的使用需求,所要求的技术参数和标准不一样,符合项目的特点。

 3、对于该投诉事项事实依据4,前后不一致的问题,该投诉事项并未依法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该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综上所述,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五)投诉事项5

 招标文件中评分办法中已注明“以上参数要求可选择相应的标准送检。”,投标人可根据需求选择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未限制一定要是招标文件所列明的标准。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六)投诉事项6

 采购人按照项目开展实际需要和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所需标的物,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的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七)投诉事项7

 被投诉人尊龙凯时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于2024年2月6日发布了项目更正公告,更正后的开标时间是2024年2月22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的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八)投诉事项8

 该投诉事项并未依法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该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三、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尊龙凯时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尊龙凯时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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