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龙凯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4年12月,尊龙凯时市出台了《尊龙凯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2014〕80号),执行时间已接近9年,部分政策条款与当前尊龙凯时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不相适应,特别是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的覆盖范围较窄,租赁补贴标准较低,实物配租保障水平有限等。为更好的完善尊龙凯时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申请、审核、分配、运营管理等相关方面工作,按照自治区关于公租房实施工作的要求,参考南宁、柳州等各地公共租赁租房管理办法,结合目前尊龙凯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实际,对《尊龙凯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二、制定依据
(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建保〔2019〕55 号)
(三)《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
(四)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号)
三、主要内容
《尊龙凯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共分为总则、房源筹集、申请与审核、分配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节,共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的定义是指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性住房。规定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本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重新确定了相关责任主体。
(二)房源筹集
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方式,简要对公共租赁住房性质、项目规划选址、建设要求等方面进行规定。
(三)申请与审核
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对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单身申请的年龄由原来25周岁调整为22周岁,降低了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对象应由用人单位在本市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规定了不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优化申请流程和审核程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由房产管理处进行核查、认定。
(四)分配和运营管理
1.配租管理。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公开分配方式、范围,优先享受实物配租的情形(增加符合条件的三孩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可优先享受配租;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明确规定可优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待遇的其他困难家庭)、结合尊龙凯时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进一步规范配租标准(按自愿原则可选择高配,超出保障面积部分租金另外计算)、调整配租户型、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管理、承租期限等。
2.租金核定标准及物业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同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明确月租金计算方式,按保障类别分不同档次缴纳(低保家庭,租金缴纳系数为0.2;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租金缴纳系数为0.4;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缴纳系数为1。),对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给予适当减免。物业收费标准按照尊龙凯时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特困、低保家庭可适当减免物业服务费。
3.使用与退出。明确租赁期内保障家庭变更、续租、腾退等动态审核管理规定。明确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以及受保障家庭在承租使用房屋期间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五)法律责任
明确责任追究制度,对申请人采取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予受理;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领取租赁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纳入个人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经纪人员违规违纪等情形,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明确了文件实施范围和开始施行时间。
(本文件由尊龙凯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773-2861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