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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单(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

    2024-03-07 14:29 来源:尊龙凯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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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

    承办部门:尊龙凯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设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购房)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原件(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时,申请人作为缴存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提取不足部分时,须提供)

        3.购房合同原件1份(①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②购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③参加集资、棚户区改造、市场化运作及危旧房改造等方式的提供与建房单位的协议。)               

    4.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 ①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合同登记备案证明;②购买房改房的,提供《出售共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计价核定表》;③参加集资、棚户区改造、市场化运作及危旧房改造等方式的,提供房改部门批文及花名册。)

    5.付款凭证原件(①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的,提供购房发票或收据;②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补缴房款发票或收据;③购买集资、棚户区改造、市场化运作及危旧房改造等方式的,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收款收据;④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增值税发票。)

    6.本人(或配偶)购房所在地户口本或工作证明原件(异地购房申请提取的,需提供)工作证明需注明:工作地址,购房地工作的任职时间,工作职位,人事科联系方式,落款时间,单位公章或者人事科业务章。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建造、翻建)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原件(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时,申请人作为缴存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提取不足部分时,须提供)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大修)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原件(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时,申请人作为缴存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提取不足部分时,须提供)

    3.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由尊龙凯时住建厅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

    4.大修工程合同原件1份

    5.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 

    备注:自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两年内申请。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偿还购建房贷款)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原件(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时,申请人作为缴存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提取不足部分时,须提供)

    3.借款合同原件1份(我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须提供)

    4.近半年还款对账单原件(我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须提供)

    5.本人(或配偶)购房所在地户口本或工作证明原件(偿还异地购建房贷款申请提取的,需提供)

    备注:提前结清贷款的在结清贷款后一年内申请。

    五、住房公积金提取(租赁)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原件

        六、住房公积金提取(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原件

    备注:在核定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期限内可办理一次当年(期)的提取手续。

    七、住房公积金提取(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原件(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

    3.缴费通知书(医疗结算发票)原件  

    4.患者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原件 

    备注:在医疗机构开具发票日期一年以内提取。

    八、住房公积金提取(离休、退休)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原件

        九、住房公积金提取(出境定居)申请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公安等相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十、住房公积金提取(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公积金的,须提供)

    备注: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申请提取时,申请人个人账户需封存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

        十一、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材料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

    3.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受遗赠文件原件(资金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账户时须提供)

        十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与房屋所有权人的关系证明原件(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时需提供)

    3.房屋权属证明原件(或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的说明原件)

    4.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原件(缴存人所属楼栋单元已有住户办理加装电梯提取记录的,不需要提供)

    备注:以定额提取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年以内提取一次或三年以内每年提取一次。加装电梯费用在扣除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后仍超过定额的,申请人可另行提供加装电梯协议、付款票据等材料按实际支出金额申请提取。

    承诺时限:当场办结

    咨询和投诉电话:0773-12329

    注意事项:

    1、可通过信息共享渠道获取办事要件信息的,相应材料不需再提供;在审核过程中因具体情况可能涉及到其他相关信息,提取人须配合提供,如:相关人员身份证信息、本人在其他公积金中心的截图信息等。

    2、所有提取事项需要提取人提供本人银行一类卡卡号,以便提取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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